《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於十月二十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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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令》將於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並預計於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有關詳情,包括修例建議的理據,載於今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
《修訂令》將會把五種物質,即2-甲基-AP-237、etazene、etonitazepyne、protonitazene和ADB-BUTINACA,納入《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附表1的管制。這些物質將如其他危險藥物般,受到《危險藥物條例》的嚴格管制。販運及非法製造這些物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在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情況下管有和服用這些物質,則最高可被判監禁七年及罰款100萬元。
政府一直保持警覺,密切監察香港境內外的毒品趨勢,並採取及時行動,以立法管制新興毒品和前體化學品。作為一項常規工作,政府不時提出修訂《危險藥物條例》和《化學品管制條例》(第145章)的建議,以把新興危險藥物和前體化學品納入法定管制範圍,防止它們對公共衞生和安全構成威脅。發言人說:「有關修訂旨在防止販運和濫用這些危險藥物及前體化學品,這有助鞏固香港抗毒的防線。」
完
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0分
香港時間17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