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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憲將更多瀕危物種納入受管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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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十三日)就《2023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修訂附表1及3)令》(《修訂令》)刊憲,修訂《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的附表1及3,以反映《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最新的瀕危物種受管制名單。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表示,《公約》在香港透過《條例》實施,因此《條例》會因應《公約》的最新要求不時更新。《修訂令》旨在反映《公約》就所管制物種的最新規定。

  《修訂令》主要是因應《公約》附錄所列的瀕危物種清單的增加、刪減或其他更改而作出相應的修訂,當中涉及多種淡水龜、江魟、鯊魚、海參、木材等物種。另外,有部分現行的管制將因應修訂而獲得放寛,以便利有關貿易。例如,該次修訂放寬對部分蘭科物種的管制,便利相關化妝品製成品的貿易。有關主要修訂載列於附件。

  根據《條例》,除獲得豁免或另有規定外,進口、出口、再出口、從公海引進或管有受保護的物種,包括其部分及衍生物,均受許可證管制所規限。《修訂令》將於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新管制措施生效日期為十二月十五日。凡管有附錄I物種或附錄II物種的野生活體標本作商業用途者,需在三個月的寬限期內(即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或之前)申領管有許可證。至於新修訂實施前已合法進口的列明物種,於許可證制度下仍然可以繼續進行本地貿易。漁護署將透過通函及簡介會,向有關貿易商及持份者介紹《條例》的修訂內容。

  發言人說:「《條例》修訂生效後,將有更多瀕危物種被納入受管制的名單,有助加強保護更多瀕危物種,讓香港在國際層面就自然保育作出貢獻。」

  發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在未取得所需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口、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市民可參閱網頁www.cites.hk,了解各附錄物種的許可證要求。如有查詢,可以電郵hk_cites@afcd.gov.hk或致電1823與漁護署聯絡。
 
2023年10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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