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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共逾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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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分別於粉嶺裁判法院及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十六萬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粉嶺永寧圍一幢四層高的僭建村屋(包括一層地庫及三層高上蓋)及一個位於該村屋天台上約60平方米的僭建物。由於有關屋宇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月二十六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有關業主在法庭求情時表示會安排所需的清拆工程,最終該業主被判罰款合共七萬六千一百九十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位於元朗新慶村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30平方米的僭建物。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月二十二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八萬八千四百六十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十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3年10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