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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處所的業主因在暫緩追討欠租的「保護期」內向租戶採取違規的行動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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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指明處所的業主在《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訂明的「保護期」內(即二○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就其租戶在相關期間沒有繳付租金採取了條例所禁止的指明行動,因而違反條例第5(1)、5(4)、5(7)(f)、5(7)(g)及5(10)條。該業主今日(十月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差餉物業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關業主因租戶沒有繳付租金於「保護期」內行使重收權及向法院提出訴訟。署方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反條例的業主提出檢控。
 
  鑑於2019冠狀病毒病第五波疫情的影響,就指明處所的租賃而言,條例提供了三個月的「保護期」,禁止業主向指定行業商業租戶採取某些指明行動,追討在相關期間(即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的欠租。「保護期」於二○二二年八月一日已結束。
 
2023年10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