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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秘書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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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建管條例》),一名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秘書早前被檢控。該名管委會秘書昨日(十月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8,400元。
   
  該法團管委會秘書沒有在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後的28天內,將保險公司的名稱及地址以及該保險單涵蓋的期間,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涉案管委會秘書為該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
   
  《建管條例》第12(3)條、12(4)條及28(6A)條訂明,法團登記冊的登記詳情如有任何變動(包括關於第三者風險保險單的變動),管委會秘書須在28天內,以土地註冊處處長指明的格式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如違反上述規定,管委會秘書即屬犯法,可處以罰款。
   
  在這宗案件中,涉事的管委會秘書是有關大廈委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理應具備足夠專業知識,協助法團及業主根據《建管條例》的相關條文處理大廈管理事宜。在審視這宗個案的具體情況及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後,政府決定按《建管條例》向涉嫌違例的人士提出檢控。
   
  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發言人指出,私人大廈是業主的物業,其管理是業主的責任,法團有責任遵守《建管條例》的規定。民政總署理解到法團管委會成員普遍以義務方式代表其他業主執行大廈管理工作。因此,除了透過《建管條例》提供法律框架讓業主組織法團外,民政總署亦一直提供不同的支援服務,包括法律諮詢、調解服務和教育宣傳等。民政總署會一如既往,為有需要的法團和業主提供適切的支援,協助業主履行管理大廈的責任。
 
2023年10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