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及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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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八月一日)下午在西貢萬宜水庫西壩了解鯨魚屍體的解剖工作後聯同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梁肇輝博士和海洋公園動物及保育主管暨香港海洋公園保育基金總監祝效忠會見傳媒,以下為謝展寰及梁肇輝博士的談話內容: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各位傳媒朋友,大家好!對於今次有布氏鯨在香港水域死亡,我與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同事感到十分惋惜。為了更加了解鯨魚的具體死因,漁護署聯同海洋公園保育基金安排解剖,我今天是來看看解剖情況及聽取一些階段性的初步報告。初步解剖發現鯨魚除了以往的傷口外,還有新的傷口,但這個新的傷口是否導致牠死亡的原因,還需做一些化驗才可定斷,因此這部分仍需一段時間。
 
  這次事件亦反映出很多時候我們對於野生動物的對待並不適當,大家對於鯨魚的出現感到新奇,很想去看去觀光,以致不單騷擾鯨魚,亦有可能傷害鯨魚。同樣的問題,對待野生動物,不單是鯨魚,以往一些人對餵飼野豬、馬騮等野生動物,實際上造成很多問題,因此我在此呼籲大家要尊重野生動物在野外生活的重要性,減少及避免騷擾及接觸牠們,以免對牠們造成更大的傷害。
 
  就這次事件,我們是在七月中旬收到報告指香港水域出現鯨魚,我們很關心事件,已立刻徵詢漁護署應如何處理,漁護署亦馬上聯同海洋公園保育基金密切監察鯨魚,並研究有何方法幫助鯨魚離開淺水水域,他們亦有徵詢內地專家、本地保育團體、以及海外專家的意見,但發現當中有很多困難,例如用一些方法驅趕鯨魚會否令其受驚,或令牠因此而受傷,或如果以物理方法拉走鯨魚可能更加容易造成傷害,因此專家經各方面的考慮後,認為應先觀察情況,因此漁護署呼籲市民減少接觸及騷擾鯨魚,接着鯨魚在香港水域消失了一段時間,我們再沒有收到牠出現的報告。直到七月二十一日我們再次接獲報告,就此漁護署亦馬上聯同海洋公園保育基金監察鯨魚情況,亦呼籲市民減少觀鯨,但我們見到效果並不太好,所以在七月二十六日,我和政務司司長同時要求漁護署可否加強力度,但現時法例上的一些限制,令漁護署不能夠在一個短的時間內設立禁船區等,而如要執行,在現行的法例下程序亦較為複雜。因此,漁護署聯同水警及海事處出動了六艘巡邏艇在該海域巡邏,呼籲船隻不要靠近並遠離該水域,以及在附近的海岸上派發傳單,呼籲他們不要去觀鯨,而船家亦很合作,之後的周末亦不見再有船隻出沒觀鯨。可惜在星期一早上,我們收到鯨魚死亡的消息,我們馬上在這裏安排解剖,看看能否知道多一點有關鯨魚實際死亡的原因。
 
  我相信在未來要如何避免這些事情再發生或者做得更好,有四方面工作可以做:第一方面需要加強公眾教育,我們看到市民如何對待野生動物方面的教育需要加強,在這方面我們會做更多的功夫;另一方面我們亦需為這類情況制定一些處理方案,因為日後再有第二條鯨魚進入香港,再找專家慢慢討論要如何處理亦需花很多時間,如果我們已有方案,行動便可迅速、有效和具針對性。另一方面,我們亦需增加在這方面的知識,我會請漁護署的同事找一些專家去海外參考他們的做法,吸收他們的經驗,將來我們遇到同樣的情況的處理手法,可以更成熟和做得好一點。另一方面,我剛才亦提到,現時法例賦予漁護署處理這些事件的緊急權力似乎是有限制的,因此我們會檢視法例,看看有沒有可以改進的地方,讓漁護署同事有更多應變的權力,將來更有效和更好地處理這些情況。今天我先跟大家說這麼多,大家的問題我們很樂意回答。
 
記者:想問剛才說解剖時有見到有新的傷口,因為被螺旋槳打到而導致的機會大嗎?另外,剛才提到七月二十一日發現鯨魚,以及二十六日要求漁護署再跟進,中間的過程會否太遲?漁護署是否需要問責?是否有失職的情況?會否透過社交媒體追究曾經出海而很貼近鯨魚的人或者船家?如果用《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檢控又是否可行?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我相信要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去追究或檢控一些以往觀鯨的人,在技術上有一定困難。因為今次鯨魚的死亡或受到傷害,是否真的因為這些人造成,我相信不容易搜集證據。重點應該放在將來如何做得更好、更快捷和有效。至於你問到漁護署在這一方面有沒有失職,其實漁護署在一開始已很緊密去監察事件的發展,以及在他們的權力下,聯同不同的專家,包括海洋公園保育基金,商討如何處理,但發覺事情並不簡單,因為專家之間亦有不同意見。剛才我亦提到,如何把鯨魚帶回公海亦有很多看法。最後唯一他們同意的,是暫時不要妄動,觀察一下情況比較好。所以並不是漁護署的介入或關注遲緩,而是實際上要如何處理有困難。
 
  至於你問到禁止市民去觀鯨,剛才我亦提過法例上現時是有一些限制,所以我們最初是用呼籲的方式,發覺呼籲不是很有效時,再出動一些船隻去強烈呼籲。我們在這方面都是用行政方法去做,希望將來檢討法例,能否給予漁護署更多權力,能在將來做得更好。另外,這次事件我們會汲取經驗,亦會參考外國做法來製作一些方案,將來有一些預案可以跟從,不用再花很多時間討論,可以令我們的行動更快捷、更有針對性、效率亦更高。至於解剖方面,我請海洋公園基金會祝先生講解一下。
 
記者:想問問今次事件,包括鯨魚死因是否涉及人為因素,政府甚至是觀鯨的市民和遊客有沒有責任?另外不設禁船區是因為法例所限,是不是唯一單一的原因?當局是否反應也慢?另外《觀豚活動守則》沒有法例效力,會否研究修例立法加強阻嚇力?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關於人的責任問題,我剛才一開始亦有提及,香港的確有很多市民對於如何對待野生動物意識不夠強,我認為在這方面需要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大眾意識,但當然我們亦不認為應很簡單地把責任歸咎於市民。大眾的意識不夠好,我們會看看如何在這方面改進,而這次鯨魚死亡事件是否直接與觀鯨活動或者我們的行動過慢有關,我們需要先看實際解剖結果,找出死因,所以在這一方面不需要太快下結論,但對於將來要怎樣改善這個情況是必須要做的。剛才你提及的禁船區,其實除了法例上的限制,要走的程序需要數以月計以外,還有一些客觀的原因。因為鯨魚會游泳,會在不同位置出沒,禁船區的區域要如何劃分,如只禁西貢海域某一部分的區域是否足夠?又或需要禁整個西貢海域?又或是要禁全港水域?這存在一些技術問題和困難。我的理解是──稍後署長再補充──這次的經驗告訴我們,在發現鯨魚出沒的地方,才禁止船隻進入該水域可能更為有效,但這方面他們亦需一些法例權力的支援,所以我們會考慮在法例方面是否可以修改令將來在這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記者:《觀豚活動守則》會否加強法律阻嚇力?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現時的《守則》是觀看海豚用,主要讓船家和公司安排觀光、去看中華白海豚的團,他們會根據《守則》去做。但今次事件看到很多市民參與觀鯨,他們不會知道有這個《守則》,所以重點是第一,我們如何加強公眾教育;第二是將來有預案,讓我們的處理行動可以更快捷;第三是法例的修改,賦予更多的權力時我們怎樣去管理情況更有效,我相信這樣會比修改《守則》(《觀豚活動守則》)或製作一個新的觀鯨守則可能更加有效,看看漁護署署長有沒有補充。
 
漁護署署長:或者讓我說一下關於禁船區的事宜。在此之前,過往約兩周(即本月十三日接獲鯨魚進入香港水域的報告起)漁護署的同事馬不停蹄,每日都出海監察該鯨魚,並構思有何方法幫助及保護該鯨魚,甚至考慮採用何種方法可引領牠返回大海。當中數日鯨魚沒有出現,或許是颱風的緣故。
 
  就禁船區而言,我們作出此決定(不設立禁船區的決定)前曾諮詢相關保育團體及合作夥伴──香港海洋公園保育基金,各方都希望能設立禁船區,但實際上按照當時的數據,鯨魚出沒的水域十分廣闊,由內牛尾海至滘西洲、牛尾洲和滘西洲東面都曾出現。如我們要將整個水域設為禁船區,其實有相當高的難度,亦會影響很多不同的海上使用者。
 
  我們作出此決定後,亦有繼續探討如何減少船隻進入有關範圍,翌日我們想到一個方法,在鯨魚的常見出沒地點聯同水警和海事處集中在這兩處進行密集式的巡邏,只要發現有船隻,特別是快艇或水上電單車,我們都會要求它們離開。如果當時鯨魚游出水面,我們會警告它們,並可能引用法例進行執法工作。所以其後的星期六日,我們看到此措施是有效的,觀看鯨魚的船隻已減至很少,而當我們要求船隻離開,它們亦立即離開。如局長剛才提過,法例配套、現有守則和相關機制是否可以再加強,我們會聯同相關海洋保育專家,重新檢視現有方法及今次事件的做法,從而找出更好的方法,例如預案的應變機制。而法例和觀鯨或觀豚守則等方面是否可以再改善,這些方面我們都會檢視。
 
記者:局長你剛才提到會檢視法例,想問初步構思是怎樣?是禁船區?針對船家抑或針對觀鯨的人?這件事是否反映當局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態度被動?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剛才我亦有講過,在這件事情上漁護署的同事和海洋公園保育基金的同事一早已有參與,亦在這方面採取行動,所以他們絕對不是慢。正如我剛才所講,漁護署署長亦有解釋,本身事件有相當的困難,我們可能需要更多處理類似個案的經驗,我們是有改善的空間,但相關同事和部門在這方面並非被動。至於你問到修例方面,剛才我們亦講到,禁船區或行動所需的輔助權力,都會一併檢視,現時我們尚未開始檢視,所以具體會在哪些方面修改法例,我們需要先檢視再向大家具體講解。
 
記者:剛才講到禁船區的問題,外界反映應該要設立,剛才局長表示原因是有關範圍太闊,未來亦會修例,但近年深圳試過把一條鯨魚帶離相關水域,為何深圳做得到但香港做不到?第二想請教,剛才提到專家同意要觀察一段時間,但觀察期會否太長以致最終出現的結果並非大家樂見?最後想問剛才講到日後會檢視法例,何時會開始進行相關檢視工作?會循哪方面去做?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檢視法例方面,我們看到解剖結果、知道死因後,便會進行一連串的檢視工作,我們會立刻開展,不會等。但當然法例具體如何修改,或者修改時需要甚麼程序,需要先檢視才知道。至於你提到深圳方面的個案,我請漁護署署長講解一下。
 
漁護署署長:據我理解,在深圳發現的鯨魚首先發現時是在某個水域,牠曾經自行游至深水的地方,後來回到比較淺水的地方。深圳有關當局都曾經採取一些措施,例如限制船隻進入有關水域。據我理解,他們都曾經嘗試用方法引領鯨魚回到大海,結果都不太成功。
 
  至於為甚麼深圳方面可設立禁船區而我們不可以呢?第一,要視乎有關水域的使用情況,第二,是否可以設立大範圍的區域,並包含鯨魚近日出沒的範圍。如果不可行,我們需要採取折衷的方法。就如我剛才所言,我們在鯨魚近期慣常出沒的水域,集中在該處進行針對性管理,看到船隻就驅趕它們離開,甚至警告這些船隻。如懷疑這些船隻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會進行執法工作。結果是有效果的,剛過去的星期六日的觀鯨船隻和人士已大幅減少。
 
記者:局長,剛才你說漁護署很早介入事件,但有報章報道水警方面指漁護署應提早發揮統籌指揮的角色,想問海事處、水警、漁護署由鯨魚出現至今,即發現鯨魚死亡,三者的分工是怎樣處理?可否詳細解釋?漁護署是否有責任擔任統籌指揮角色?抑或沒有?可否回應一下三者如何分工合作?另外剛才提到會檢討法例,現時沒有觀鯨守則,只得觀豚守則,可否講清楚具體檢討包括哪些方向?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待會我請漁護署署長補充有關具體細節方面。今日我們講的是保護野生動物,在這方面很自然地,環境及生態局以及漁護署有主導的作用和主體的責任,所以在這方面會,第一,我們會看看如何改進、將來做得更好,如有類似的情況,我們會在其中發揮統籌的角色。你提到的水警以及海事處,他們是輔助和幫忙的角色,例如需要使用船隻,到外面去管理船隻等,海事處和水警會有更多資源,以及有更加直接的權力,所以他們是支援的角色,主體責任和角色都在於環境及生態局和漁護署。在這方面我亦會檢討一下有關法例和守則應如何改善。剛才我亦提到幾點,第一是如何管理出現鯨魚的海域,是禁制還是有另一些管理的方式,我們都會檢視,看將來法例修訂時應如何幫助漁護署去做這方面的管理。管理亦不只是制訂禁制的地方,令船隻不能進入,還需要權力去執行法例,這部分亦會檢視。至於守則方面,我相信漁護署可能需要與相關的團體和業界商討,在操作上有甚麼需要考慮和需要遵守的方式,具體看看漁護署署長有何補充。

漁護署署長:有關跨部門合作和統籌工作方面,由收到鯨魚報告開始,我們已聯絡水警和海事處,以及合作夥伴──香港海洋公園保育基金,一同討論如何監察鯨魚出沒、需採取的行動(包括海上的巡邏)和其他措施。在這方面,我們一直和相關部門緊密合作。
 
  至於剛才提及的觀豚守則是否適用於觀鯨,整體而言是適用的,但實際上的細節,如鯨魚體型大很多,海豚細小很多,(觀看時)相距的距離是否需要調整,就動物本身的特性、體重、形態、大小而去調整,這是我們的檢討範圍之一。過去一個多星期,我們亦有向當時接載人前往觀鯨的船家介紹有關守則,以及向其講解如何保持適當距離。將來而言,我們會再仔細看看就觀看這些大型的鯨豚動物制訂更適合的指引。香港水域以往不常有這麼大的鯨魚出沒,我記得二○○○至一○年,好像有兩隻而已,而過往十年,基本上沒有幾多條這麼大型的鯨魚來到香港水域。
 
  無論如何,經過今次事件,我們覺得有需要制定一個更詳盡和仔細的機制和指引,包括守則,讓市民和相關人士知道。此外,在執法上,如果我們有這些較仔細的指引和機制,進行管理、處理和執法方面會更好。
 
記者︰漁護署是否因為沒有足夠權力而擔當不了統籌角色?理應要做,但因為執法權有限所以沒有辦法呢?
 
漁護署署長:其實政府部門很多時候講求合作,就各自範疇討論各自負責的工作,所以不是說由誰統籌與否,而是大家商討後,各自按分工做其職權範圍內的事。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我要在這裏表明,我們不是拿法例上有限制所以導致鯨魚死亡作為辯解。而是這次事件我們覺得將來要做得更好時有幾點可以留意和加強,包括公眾教育、做一些預案、加強培訓以及加強法例和守則,令我們將來做得更加好。並不是因為這個緣故,所以鯨魚死了我們也沒辦法,我們不是這個意思。就此我想澄清一下。
 
記者:想問問局長有沒有認為這次反應太慢?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這個問題我已經答了很多次,漁護署已第一時間聯同海洋公園保育基金參與管理這件事。但因為種種原因,鯨魚最終死亡,我們十分惋惜,但並不是因為他們參與慢及反應慢。
 
記者︰如何處理鯨魚屍體?
 
漁護署署長:我們已和海洋公園討論過,這條海豚(鯨魚)做完解剖之後,我們計劃將其變成一個標本。當然要將骨骼分離之後,再進一步處理。至於鯨魚的骨骼,我們希望可以利用它做一些科學研究和公眾教育的工作。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3年8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