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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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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醫生今日(七月二十八日)早上出席活動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就精神病方面,你們表示會研究「有條件釋放」機制,而且會擴大至自願入院和有刑事暴力傾向的人士。有社區幹事擔心會令自願入院的人多了顧慮,你怎麼看這個說法?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昨日(七月二十七日)召開了會議,醫管局(醫院管理局)也就審視「有條件釋放」整個情況匯報了。建議所指的只是針對一些有刑事暴力傾向和行為的精神病患者,其他精神病患是並不包括在「有條件釋放」機制內的。

  我想借這個機會好好向大家解釋一下。當一個精神病患者有刑事暴力傾向,甚至有如此行為時,他會被送院,他會被強制羈留,又或如病人表示自願入院,就會是自願入院。現時,「有條件釋放令」只適用於強制羈留的情況。所有自願入院的,縱使他有暴力傾向,出院時也不能夠受「有條件釋放令」所限。所以在這優化機制內,我們意會到最重要的不是病人是自願入院,還是強制羈留,最重要是其臨床情況。如果病人在治療期間,病情穩定並進入康復階段,醫護團隊就會作出評估,若這病人返回社區去繼續康復過程時,他對自己的風險會怎樣?公眾對風險的承受力又如何?若我們發覺有些病人的風險較大,醫護團隊就會給予病人「有條件釋放令」。所以基本上不論他是自願入院,還是強制羈留,都跟風險評估沒甚麼關係。我們希望通過這優化機制,就一些即使是早前自願入院卻有暴力傾向的,在他康復後回社區去繼續康復過程時,我們就給他施行「有條件釋放令」。

  我也想澄清一點,不是所有強制羈留而有暴力傾向或行為的精神病患者都需要「有條件釋放令」。他們出院時或出院前,醫護團隊都會作出評估,從專業角度評估他在家中所得的支援、社區有的支援,並在病人適合的情況下,才決定病人有否需要「有條件釋放令」。就算醫護認為他需要有「有條件釋放令」,仍需要取得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同意(應為「仍需要取得精神病院院長同意」),才可以發出這個令。坊間以及有會員擔心有自殺傾向的人會被發出「有條件釋放令」,我們今次的優化機制並沒有包括有嚴重自殺傾向風險或有疏忽照顧自己風險的人士,因為現時就這類人士我們在社區上已有配套去支援他們。

記者:但如果擴闊「有條件釋放」機制,也有聲音表示擔心醫管局會否有足夠人手。局方就此方面是否已經作出安排?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檢討「有條件釋放令」後,我們會循這個方向發展。這個方向發展當然要投入資源,可以是人事或其他方面的資源。不過除了擴闊「有條件釋放令」的涵蓋範圍,我們亦會設覆核機制,一個自動覆核的機制,相信「一加一減」下需要多少額外資源,我們要作出評估。當然有需要時,我們會投入適當的資源和人手。

記者:覆核機制會是如何?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我先說說現時的情況,現時是沒有(自動)覆核機制的。病人可以到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表示他不想再有「有條件釋放令」,那是需要第三方陪同提出申請的(應為「那是需要自己提出申請的」),這是一個程序。同一時間,我們現時提出由跨專業的醫護團隊定期審視病人的情況,他們由專業角度,由包括醫生、社工、護士等人員去了解病人情況、家庭配套和社區支援等等,專業地評估其病情。我們想強化這個機制,令覆核情況變成自動化。因為他們每一至兩年都會覆核病人狀況,我們會在這情況下加入一併檢視病人是否仍需要「有條件釋放令」。我們會利用這個平台,即是一個自動覆核機制,如果病人不再需要「有條件釋放令」,醫護團隊就會撤銷這個令。我亦知道坊間認為依賴醫護去做會剝削病人權益,但我想澄清一點,病人仍然可以循現行渠道自己申請,到覆核審裁處提出覆核,所以病人權益方面我們並沒有剝削,也不是要取代現行機制。我們只不過是多加一個機制,由專業角度判斷他是否還需要「有條件釋放令」。

記者:現時局方會否初步已有一個數字,知道會牽涉多少病人?人手方面大概要增加多少才足夠?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現時確實暫時未有這個數字。因為我剛提及「一加一減」,如果有些覆核了,可能有病人不再需要「有條件釋放令」,這是「減」。「加」是自動入院的病人(如需要「有條件釋放令」),便會多了個案,這個數目我們是不知道的。不過我仍想指出,現時自願入院而有暴力傾向的病人,當其情況穩定而醫護團隊不放心他就那樣返回社區,有可能會將病人留在醫院多一段時間。但如果病人有「有條件釋放令」,在社區多些支援,相反而言,其實住院壓力會降低,亦可以釋放一些人手支援進行這件事。

記者:有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認為該新增機制會令原本自願入院的病人卻步,就此有何回應?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我認為大家首先要認清一點,該機制只適用於有刑事暴力傾向或行為的精神病患,我們並沒有涵蓋其他精神病患,譬如有自殺傾向等個案。因此,某些幹事可能將有關事宜混淆了,我們只是聚焦於有暴力(病歷或)傾向的。大家試想一下,如果在街上看到一個精神病患者有暴力傾向,甚至有暴力行為,很多時他已經被送往醫院。他抵達醫院後,可以表示自願入院。如果不肯的話,他可被強制羈留。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真的有暴力行為的人,其實基本上已經被送院,並不會因此不去醫院。反而是在住院期間,譬如一個普通科精神病人,若我們發現他有一些新的病症,例如有暴力傾向,甚至出現暴力行為,我們希望將該類病人納入「有條件釋放」機制,讓他日後病情穩定後,在社區會獲得更多支援。

記者:想問醫療券今日起夫婦可共用的問題,因為不需要確定兩人為夫婦,會如何確保真的有相關關係?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這是一個互信的機制。我們相信,如果市民真的要夫婦共用醫療券時,他們必須是在婚姻狀況下。他們第一次去用時,必須兩人一同前往登記,證明他們均同意共用夫婦的長者醫療券。同時,衞生署在背後會多加審視,看數據,最簡單的是看看會不會有夫婦經常「離離合合」,經常轉換共用醫療券的伴侶,我們會留意數據。
 
2023年7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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