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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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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謝《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容海恩議員、副主席簡慧敏議員、其他委員及秘書處人員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能夠順利完成。法案委員會就條文作出詳細審議和深入的討論,並提出不少寶貴意見。我亦感謝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各持份者特別是法律界對《條例草案》提供的寶貴意見和支持。律政司經審慎考慮所收集到的意見後,建議提出一項修正案,稍後我將會作出介紹。

《條例草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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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所有發言的議員均正確指出,在現時的刑事審訊制度下,原訟法庭在一般由陪審團審理的刑事案件中作出無須答辯判定時,以及在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作出無罪裁決或命令時,即使有法律錯誤,控方是沒有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機制。

  《條例草案》的目的正正是針對上述兩個情況,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以訂定兩項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可就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以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判庭所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至於原審法官或審判庭是否真的犯了法律錯誤,完全由上訴法庭決定。

《條例草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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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機制

  在無須答辯判定的建議上訴機制下,控方須經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許可,方可作出上訴。在上訴待決期間,為了避免原審法官依據無須答辯判定向陪審團作任何指示,有關無須答辯判定會暫時失效。為了保障被告人,控方在提出上訴時,必須作出保證,如果控方未能取得上訴許可或放棄上訴,被告人必須獲判無罪。法庭亦有權決定是否加快上訴的程序,不受上訴影響的罪行的法律程序可繼續進行。上訴法庭只有在信納無須答辯判定涉及法律上或原則上的錯誤的情況下,才可推翻或更改上述判定,否則,須命令被告人獲判無罪。

  為防止陪審團受到影響及被告人因負面或不恰當報道而蒙受不利,以確保審訊的公平公正,《條例草案》對關乎上訴的法律程序而作出的報道會施加限制。當案件相關的法律程序完畢後,報道限制便會解除。法庭可以視乎案件的情況,放寬報道限制。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上訴機制

  就《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建議上訴機制下,參照《區域法院條例》和《裁判官條例》的相關規定,上訴會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並只可關於法律事宜。根據案例,法律上的錯誤包括任何合理的法官在考慮適當因素並正確引導自己後都不可能得出,有悖常理的結論或對事實的裁斷。

  在控方上訴待決期間,須維持被告人的現狀,以免使上訴變得毫無意義。因此,《條例草案》亦賦予審判庭及上訴法庭權力,命令將被告人或答辯人羈留扣押,或准予其保釋。

  如果上訴法庭信納有充分理由干預無罪裁決或命令,則必須推翻該裁決或命令,並指示恢復審訊或將答辯人重新審訊,否則須駁回上訴。上訴法庭也可作出其認為適合的一切必要及相應的指示。

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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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委員會在六月十二日及十三日與我們政府律政司同事舉行了兩次會議,詳細審視了《條例草案》的條文。我高興得悉委員會整體對《條例草案》表示支持,認為可有效填補上述控方未能提出上訴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有意見認為法治精神應該允許控辯雙方皆有上訴渠道,因此《條例草案》令香港刑事法律更為完整,加強了刑事審訊中的程序公義。接下來,我希望就《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中一些較受關注的議題作出簡單回應。

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機制

  有意見關注《條例草案》並沒有就控方針對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訂明一個確定的時限。根據《條例草案》下的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機制,控方須在原訟法庭原審法官作出無須答辯的判定後,或批准將審訊押後而有關押後期間屆滿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擬議新訂第81AAC(4)條所指明的作為,包括通知法庭控方擬針對上述判定提出上訴。換句話說,當有關押後審訊期屆滿後,無須答辯判定的效力隨即恢復。值得注意的是,原訟法庭原審法官作出無須答辯的判定後,一般會即時指示陪審團宣告被告人無罪;如陪審團已退庭,則在他們能夠被傳召回法庭後,隨即指示他們宣告被告人無罪。控方如有意就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必須在原審法官對陪審團作出指示前迅速提出。否則,正如剛才所提及,已獲判無罪釋放的被告人不能再次受審。若控方未能及時決定上訴,將造成不能逆轉的司法不公。控方所面臨的情況可說是相當緊急。

  再者,對控方來說,拖延作出上訴決定並沒有任何好處。當控方通知法庭擬就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或控方考慮是否提出上訴的押後審訊期間,審訊會中途暫停。考慮是否提出上訴的時間越久,由同一陪審團繼續審訊便越困難。主要原因是,審訊暫停越久,陪審團越有機會未能記起全部已呈堂的證據,這方面的風險相對越大。

  就實際操作而言,控方考慮是否提出上訴所需的時間,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每宗案件的複雜性和情況。例如,若案件是由外判律師代為檢控的,當原審法官作出無須答辯的判定,外判律師需要時間向律政司匯報案情和尋求是否提出上訴的指示,很可能因此要向法庭申請押後審訊。我們不硬性設定控方提出上訴的時限,而訂明控方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出,旨在提供適當的彈性,以顧及各宗案件的不同情況。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上訴機制

上訴待決期間的保釋問題

  有意見關注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上訴待決期間,如何處理已獲判無罪的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控方上訴待決期間,有必要維持被告人的現狀,否則若被告人在上訴待決期間潛逃,或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上訴將變得無意義。事實上,其他現行的控方上訴機制亦有賦予法院將被告人羈留扣押的權力。

  由於相關上訴所涉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是否准予保釋,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考慮。正如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指出,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極為重要,這解釋了為何《香港國安法》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引入更嚴格的可准予保釋的標準。雖然如此,我強調在建議的上訴機制下,仍然是由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和相關本地法律的規定,決定是否准予被告人在控方上訴待決期間保釋,而非強制必須將被告人羈押。

控方不會濫用上訴機制

  另外,有意見關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上訴機制是否會令律政司可以不斷就同一宗案件提出上訴,直至將被告人定罪為止。在此我必須強調,《條例草案》只是賦予控方上訴的權利,使上訴法庭有機會檢視,並在有理據時糾正審判庭犯下的任何法律錯誤。是否裁定審判庭犯錯,以及是否指示恢復審訊或重審,皆是由上訴法庭經聽取控辯雙方理據後獨立公正作出判決。若上訴法庭駁回控方的上訴,除非控方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基於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並獲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給予上訴許可,否則有關刑事檢控程序便會終結。新的上訴機制不可能會出現濫用的情況。

無追溯力

  有意見關注建議的兩項上訴機制適用於在《條例草案》制定前已經開始了程序的刑事案件,這是否違反了刑事法無追溯力的原則。我希望藉此強調有關兩項上訴機制的立法建議只是修訂刑事訴訟程序,不會修訂現有的刑事罪行或刑罰,亦只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後作出的判定、裁決或命令,不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前作出的判定、裁決或命令,所以不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的「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

  經立法機關修訂的刑事訴訟程序適用於待審和在審、但仍未作出裁決的案件,這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則,亦不會對被告人不公平。修例建議不會影響被告人既有的權利,無損被告人的公平審訊和無罪推定等原則。

建議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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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稍後將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一項修正案,並就修正案的內容作出簡介。我很高興得悉法案委員會對修正案不持異議。

未來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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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我希望就謝偉俊議員剛才提到的一個問題作出回應,這關乎《條例草案》如獲通過,相關上訴機制生效的時間。《條例草案》如獲通過,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上訴機制有關的條文,會自條例於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原因是由於上訴機制涉及案件呈述的機制,該機制已十分成熟,無須為此再另行訂立一些附屬法例。至於與無須答辯判定上訴機制有關的條文,我們建議自律政司司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政府需要就這方面與司法機構跟進制定相關附屬法例的事宜,具體落實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機制的操作細節。律政司計劃當附屬法例完成後,無須答辯判定上訴機制的相關條文與附屬法例將同時生效。這方面何以不能即時生效,正正是因為我們需要與司法機關制定相關的附屬法例。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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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