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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更新商船相關規例以符合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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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三十日)刊憲,建議修訂《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和《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下七條規例,將國際海事組織相關公約和規則──即《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載重線公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固體散裝貨規則》)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危規》)──的最新要求納入本地法例。

  需修訂的七條規例為《商船(安全)(載重線)規例》(第369AD章)、《商船(安全)(救生設備及布置、召集及訓練)規例》(第369AY章)、《商船(安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規例》(第369AZ章)、《商船(安全)(無線電通訊)規例》(第369BB章)、《商船(安全)(構造及檢驗)規例》(第369BD章)、《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413A章),以及《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

  建議修訂包括在某類多艙貨船上安裝水位探測器的要求、統一解釋船隻浸水後可接受的平衡狀況、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的現代化,以及對《固體散裝貨規則》和《國際危規》的定期修訂。

  運輸及物流局發言人說:「香港特區政府一直不遺餘力透過本地立法落實國際海事組織的最新要求,以符合國際標準。是次建議修訂亦有助加強海上安全。」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以及海事處的香港船隊運作諮詢委員會和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委員均支持建議。

  立法建議將於七月五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