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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動議通過修訂《2023年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修訂附表2及3)令》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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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通過修訂《2023年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修訂附表2及3)令》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再次多謝陳紹雄議員以及各位議員的寶貴意見,行政長官在二○二一年的《施政報告》內公布,政府將會檢討與土地發展相關的現行法定及行政程序,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環評條例》)內訂明的環境影響評估(環評)程序。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根據《環評條例》自一九九八年實施以來所得經驗和因應近年的科技發展,對環評機制進行檢討,目的是優化環評程序、提升運作效率和更注重環境成效。
 
  環保署經檢討後提出四大改善措施,包括建立中央環境數據庫、更改《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技術備忘錄》)內的技術評估要求、利便項目倡議人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指引,以及修訂《環評條例》附表2及3內的指定工程項目,亦即是今日討論的修訂建議,我們預期可以令到整個環評程序所需要的時間可縮減約一半。即一般項目只需要18個月,較大型或者複雜的項目則需時24個月完成,而且亦不會減少現行法定的公眾查閱期及不會影響環評程序報告的質素。
 
  修訂《環評條例》附表2及3之後,指定工程項目清單所載項目將有更明確的定義,更加能夠符合近年的科技進步及發展需要,整個環評程序將可以更加精簡、更能針對重點保護環境之外,指定工程項目推展的步伐亦可以加快。有議員提及有人擔心有關修訂附表3會不會「放生」一些面積比較小的項目,對生態影響而言,工程項目所在的位置比發展規模的大小更加關鍵,《環評條例》附表2中已經被定為對環境敏感的地區,如郊野公園、自然保育區、具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等等的所有工程項目,除了列明的例外工程項目外,不論其發展規模大小亦列作指定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法定環評程序申領環境許可證,所以修訂附表3不會「放生」一些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
 
  有議員提及漁業影響評估方面的問題,在是次修訂《技術備忘錄》中及因應以往經驗,建議規範漁業調查的方法、頻率、模式和時間,讓項目倡議人可提前進行基線調查以及早完成環評程序,和要求最短基線調查期從以往的四個月增至六個月,有需要時可延長至一整年。在進行環評研究時,工程項目倡議人可諮詢本地漁民及水產養殖人士、海洋及漁業生物學家來獲取有用的基線資料。政府亦會在考慮有關的緩解/補償漁業影響的計劃上聆聽業界的意見,好讓保育及漁業生產兩者達致更好的平衡
 
  亦有議員關心中央環境數據庫問題,為利便倡議人策劃工程項目及提升環評研究的水準,環保署已建立一個開放的中央環境數據庫,網羅與環境及生態相關的數據,包括來自環評、政府部門或其他學術研究的數據及環境資料。中央環境數據庫亦得到公眾和小組委員會的支持。環保署會繼續不斷更新中央環境數據庫的資料,以提高環境評估的準確性和一致性。至於相關的敏感資料,環保署亦已制定適當政策,如資料分級制度,以確保相關敏感資料不會被濫用。

  《環評條例》附表2及3的修訂建議詳列在《修訂令》,並將於六月三十日生效。《環評條例》實施超過25年,環保署藉着檢討環評程序,並將之加以優化。經優化後,整個環評程序會更精簡,更針對重點保護環境,指定工程項目的推展步伐亦可因此加快,政府未來亦會不時檢討環評程序,如有需要亦會不停的更新、改進。
 
  主席,我謹此陳詞,並懇請議員支持修訂令。
 
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