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闊《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管制的化學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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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六月十四日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1及2)令》,將多種新增受國際公約規管的有毒化學品納入《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章)(《條例》),減少公眾接觸這些有毒化學品的機會,以保障公眾健康及保護環境。

  環境及生態局發言人今日(六月九日)表示,新列入的受管制有毒化學品將列於附表1及附表2。列入附表1的有毒化學品包括(i)六氯丁二烯、(ii)多氯萘及(iii)十溴二苯醚,而現載於附表2的短鏈氯化石蠟會轉列於附表1內,以接受更嚴格的規管。有毒化學品全氟辛酸、其鹽類及其相關化合物則會納入附表2。根據《條例》,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受管制的有毒化學品均受許可證制度監管。

  發言人說:「修訂將這些有毒化學品納入《條例》管制,目的是令香港能落實《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鹿特丹公約》)就管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有毒化學品所作的最新修訂。」

  《斯德哥爾摩公約》是國際公約,旨在管制或限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貿易、生產和使用事宜,以及減少並最終杜絕有意生產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排放無意生產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而另一國際公約《鹿特丹公約》,則透過於指明有毒化學品的國際貿易中推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促進締約方分擔責任並展開合作,以保障人類健康及避免這些有毒化學品對環境造成危害。

  上述有毒化學品將於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受《條例》管制。任何人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製造、進口、出口或使用受管制化學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



2023年6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