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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通過措施確保善用公共租住房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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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今日(五月二十四日)通過一系列新措施,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以及優化「富戶政策」和「加戶政策」,確保善用公共租住房屋(公屋)資源。
 
  房委會主席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公屋是社會寶貴資源,房委會一直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透過預防偵察、調查行動、宣傳教育等工作,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房委會亦一直致力處理公屋富戶的問題。我感謝小組委員會委員在仔細考慮不同意見後,迅速優化相關安排以進一步確保公屋資源能分配予最有需要的市民身上,回應社會訴求。」
 
加強打擊濫用公屋
 
  就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委員會通過以下建議:

(a)要求公屋租戶在入住公屋後,須每兩年申報已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例如沒有將單位分租或轉租/在單位内進行不法活動或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租戶亦須授權房委會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拒絕申報或沒有在指定日期內申報的租戶,其公屋單位的租約可被終止;

(b)訂明曾在申請公屋時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取消申請的公屋申請者,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屋;以及

(c)因作出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等而被終止租約的前公屋租戶,由終止租約當日起計不得再次申請公屋的限制年期由兩年延長至五年。

  如租戶在申報資料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亦可能會遭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和監禁。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新增申報機制可加強租戶珍惜公屋資源的意識,減低租戶濫用公屋的機會,同時授權房屋署可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限制違規人士在五年內不能重新申請公屋可以加強阻嚇力。」

優化「富戶政策」
 
  「富戶政策」方面,委員亦在今日的會議上通過以下建議:

(a)要求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戶主及所有成員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並須表明同意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向房委會申報;以及

(b)將「定期暫准居住證」的期限由最長12個月縮短至最長四個月。在四個月限期過後,有關租戶必須遷出,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

  根據「富戶政策」,公屋租戶在公屋住滿10年,每兩年須申報入息、資產,及有否於香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若租戶拒絕申報,便需遷離單位。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未住滿十年的租戶無須申報入息及資產,但房屋署若接獲舉報並證實他們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則不論其居住公屋年期,仍須遷離公屋。在「富戶政策」下,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有效期由終止租約日期起計,為期不得超逾12個月。在暫居期間,住戶須每月繳交暫准居住證費,其金額相等於所住公屋單位的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相等,以較高者為準。

  發言人說:「現行『富戶政策』下,我們未有要求公屋租戶在住滿十年之前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作出申報。為優化現有機制,我們將要求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戶主及所有成員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如拒絕申報,其公屋單位租約將會被終止。此外,於申報表中,公屋租戶及所有成員須表明同意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向房委會申報。所有名列在申報表上年滿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須簽署,以示知悉、同意並遵守在申報表上的條款。租戶亦須授權房委會可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如被核實虛報資料可遭刑事檢控。要求公屋租戶簽署申報及聲明能讓租戶更明確地意識到入住公屋的要求和責任,有助進一步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

  發言人續稱:「此申報表即為上述有關打擊濫用公屋政策的申報表。新措施實施後,戶主及所有成員將於同一份申報表內申報持續居於單位、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另外,自二○一七年十月落實經修訂的「富戶政策」以來,房屋署共向約820個需遷出公屋單位的富戶發出「定期暫准居住證」,最終有超過一半住戶(約460戶)因入息和資產重新符合「富戶政策」或其他原因而無須遷出其單位。發言人表示,縮短「定期暫准居住證」至最長四個月可以減低富戶利用暫居期調撥資產以逃避交還公屋單位的可能性,更符合社會期望。在四個月限期過後,有關住戶必須遷出,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若相關人士有特殊情況(例如入息驟然下降),可循現行機制就房委會終止其租約一事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

優化「加戶政策」
 
  委員亦就「加戶政策」作出修訂。在現行「加戶政策」下,就年長租戶(即戶主或其配偶其中一人年滿六十歲)而言:(a)如果戶籍內沒有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將一名成年子女(不論已婚與否)及其家庭成員(如適用)加入戶籍;(b)如果戶籍內已有一名單身成年子女(未婚/離婚),可以申請將最多一名單身成年子女(未婚/離婚)加入戶籍;(c)如果戶籍內已有一名已婚成年子女,不可以再申請加入成年子女(不論已婚與否)。
 
  經修訂後,若年長租戶的戶籍內已有成年子女(不論其婚姻狀況為何),便不得申請加入其他成年子女。若戶籍內沒有成年子女,年長租戶則仍然可申請加入最多一名成年子女(及其家庭成員,如適用)。
 
  發言人說:「我們認為有需要優化有關政策,以免製造機會讓部分人士藉加戶作為入住公屋的捷徑,對其他公屋申請者不公。若有真正需要照顧年長父母的人士,他們仍然可按現行機制申請暫住以照顧父母。」

  以上對「加戶政策」所作的修訂,不會影響現行的「批出新租約政策」。按現行的「批出新租約政策」,在公屋戶主離世或遷出後,單位的租約可批予名列於戶籍內的戶主配偶(即無須通過任何入息或資產評審)。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現居單位內的其中一位認可家庭成員(不論是否「後加名」的成年子女),只要通過定於「富戶政策」水平的入息、資產和香港住宅物業擁有權的審查,便可獲批新租約。

實施日期

  上述新政策將在二○二三年十月一日實施。新的申報要求(即申報已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及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將由二○二三年十月一日開始分批開始實施。一如既往,在公屋居住滿10年的住戶仍須每隔兩年在四月或十月按現行政策向房屋署作出申報。

  發言人補充:「增加公屋供應是應對市民對公屋需求的不二法門,我們同時亦需確保公屋資源不會被濫用,而是分配予真正有需要的市民。」
 
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