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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2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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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2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

  為就自動車立法框架訂立更清晰的條文,並考慮到法案委員會委員的建議,我們就《條例草案》作出以下技術性或文字上的修訂。

  第一,我們建議在擬議第132條,在自動車裝備的定義中,在「是」之後加入「否」,以更清晰涵蓋以自動車裝備遙距操控自動車的情況。

  第二,為了使中文對應定義詞更為清晰和一致,我們建議在擬議第132條、第15部第4分部標題、第146、147、148及149條中,以「改變效力公告」取代「不適用條文公告」作為"disapplication notice"的中文對應定義詞。

  第三,為了更清晰表達"interpreted"作動詞時的中文涵義,我們建議在擬議第141(1)、(6)及(7)條中,以「作釋義」取代「詮釋」作為"interpreted"的中文對應詞。

  第四,在擬議第141條中,「經詮釋條文」是指局長曾就條文中對司機的提述作釋義的條文。為防誤會該條文其他方面的經詮釋,我們建議在擬議第141(7)條中,以"subject provision"/「關涉條文」取代定義詞"interpreted provision"/「經詮釋條文」,同時在該定義的中文文本中以「該提述」取代「該條文」。

  第五,為了更清晰述明《條例草案》擬議第145條提述的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是《先導規例》下的最高罰則,我們建議在該條中刪去在「可處」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不超過第4級的罰款及不超過2年的監禁」。

  第六,為了更清楚述明署長作出的改變效力公告只可就特定個案而作出,我們建議在擬議第146(5)條中,刪去「不適用條文公告可就任何」而代以「改變效力公告只可就」。

  主席,上述擬議修訂均只涉及技術性的修訂,吸納了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並沒有修改條文的原意。政府已就上述修正案諮詢法案委員會,委員並無提出異議。我懇請議員支持及通過我提出的修正案,讓《條例草案》更為清晰。

  多謝主席。
 
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