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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無障礙的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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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現時市民電召無障礙的士需要支付逾百元預約費用,亦有調查顯示相關費用並無規管,導致收費偏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設有斜板可供輪椅上落的的士數目為何;該數目是否符合政府訂定之目標;

(二)是否知悉,現時透過「包車」形式為乘客提供可供輪椅上落的車輛接送服務的以下資料:提供服務的的士或其他類型車輛的數目、營運商的數目及服務的收費水平;

(三)鑑於有研究報告指出,在二○一五年,英格蘭有58%的的士可供輪椅上落,而倫敦全部22 500輛的士均可供輪椅上落,當局會否制訂法例或政策,規定的士須可供輪椅上落;及

(四)現時當局就市民電召無障礙的士而被收取預約及其他費用的情況有何規管;對於有輪椅使用者在使用無障礙的士服務時,被收取一項按的士計程錶計算的收費以外的無障礙的士電召費,相關司機有否違反《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或《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的有關規定?

答覆:

主席:

  就謝偉銓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現答覆如下:

  政府一直推行以公共交通為本的運輸政策,並推動方便殘疾人士使用公共交通服務的安排,致力貫徹「無障礙運輸」的理念,與各公共交通營辦商攜手在可行情況下,不斷改善公共交通設施,推行無障礙運輸系統,以照顧殘疾人士的出行需要。

(一)及(三)目前,在全港18 163輛的士當中,約3 900輛的士為可供輪椅上落的型號。

  政府現時無意強制規定所有的士必須更換為可供輪椅上落的型號。不過,在「無障礙運輸」的理念下,政府一直積極鼓勵的士業界引入更多可供輪椅上落的的士及不同型號,讓輪椅使用者有更多選擇並能更方便地使用無障礙的士。政府會繼續與的士業界和車輛供應商保持溝通,讓他們能更清楚了解引入無障礙的士所須符合的標準和審批程序,便利他們尋找適合在港行走的無障礙的士車種。

  此外,為進一步改善的士服務質素,政府早前檢視了的士的整體營運及管理狀況,並建議推行一系列改善的士行業發展的措施。其中一項擬議措施是引入的士車隊管理制度,讓現有的士組成車隊並向運輸署申請的士營辦商車隊牌照。我們建議在車隊牌照條件中訂明,車隊必須包含一定數量可供輪椅上落的的士,以便利輪椅使用者出行。政府現正擬訂相關法例修訂的細節,並會適時提交立法會審議。

(二)據了解,現時市場上有個別的士營辦商及個人的士車主提供無障礙的士的預約服務。有關的士服務的收費一般以整段時間租用(俗稱「包車」)的模式收取,並由營辦商或車主與乘客自行協定。運輸署並沒有提供有關服務之的士數目、營辦商數目及收費水平的資料。

  另外,現時亦有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提供可供輪椅上落的車輛接送服務,相關車輛的數目為50輛,由28個出租汽車許可證持證人持有。出租汽車的收費由持證人和乘客自行協定,運輸署沒有相關資料。

(四)一般而言,租用的士的收費須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規例》)附表5所訂明的收費率來計算(即按照的士計程錶所顯示的費用來收費)。如的士直接在街頭或的士站以非預約形式接載乘客(包括輪椅使用者),該的士並不能收取《規例》附表5所訂明的收費率以外的任何費用。

  不過,根據《規例》第38條,登記的士車主亦可以整段時間租用(俗稱「包車」)的模式將的士出租,出租收費率是基於該的士被租用的時間(不論是否須就該的士出租時所行駛的哩數而另收附加費),或基於與租用人協議的其他條款。就個別的士營辦商或車主在提供無障礙的士服務時收取預約費是否符合《規例》,須視乎有關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例如:該的士是否以整段時間租用的模式出租,以及有關登記的士車主有否按《規例》第38條要求與租用人協定出租收費)。

  另外,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表示,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條例》),在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指定範疇下,若服務提供者基於服務使用者的殘疾而給予較差的待遇,則屬違法歧視行為。就個別營辦商或人士在提供無障礙的士服務時收取預約費的安排,平機會表示若任何乘客(不論其是否殘疾人士(包括輪椅使用者))在預約該無障礙的士時,均需支付額外且相同的費用,有關情況則不構成《條例》下殘疾歧視的行為。
 
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