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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建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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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的建議的開場發言︰

主席:

  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訂定法定程序,容許控方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

背景和理據

  首先,我希望指出香港特區在《香港國安法》下的責任。香港特區有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以確保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政府一直持續檢視特區現行法律,一旦發現相關法律未能完全滿足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要求,便需要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

  在這個背景下,律政司檢視了與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相關的刑事司法制度,發現上訴制度中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在原訟法庭有兩種審訊方式:(一)由一名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二)如律政司司長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書,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兩種審訊模式的主要分別是:陪審團無須就其裁決給予理由,而審判庭則會就裁決給予理由,情況與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由專業法官審理的刑事案件一樣,控辯雙方及市民大眾均可得知審判庭對證據和法律進行的分析,以及對事實和法律所作的裁斷。不論是哪一種審訊方式,在現行(制度)下,被告人均可就原訟法庭的定罪或刑罰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如果法官或裁判官作出無罪的裁決,但裁決理由顯示法庭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根據現行《區域法院條例》和《裁判官條例》,控方有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不過,如果同樣情況在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出現,現行法律卻不容許控方就無罪裁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是一個異常情況。

  將有罪的人判無罪釋放所造成的司法不公,不會小於將無辜的人定罪。就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言,錯誤的無罪裁定可能會引起極為嚴重的後果。為秉行公義,以及讓司法機關妥為履行《香港國安法》下的職責,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實有必要賦予控方上訴的權利,使上訴法庭有機會檢視,並在有理據時糾正審判庭犯下的任何法律錯誤,包括推翻錯誤的無罪裁定。

立法建議的內容重點

  我現在簡介立法建議的要點。我們建議訂定的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機制,主要以《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及《裁判官條例》第105條所訂的上訴程序為藍本。新條文屬程序性質,將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後審判庭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新的上訴機制不會適用於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的案件,不論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上訴只是關於法律事宜。根據法庭案例,法律上的錯誤包括任何合理的法官在考慮適當因素並正確引導自己後都不可能得出,有悖常理的結論或對事實的裁斷。

  在控方上訴待決期間,須維持被告人的現狀,以免使上訴變得無意義。因此,我們建議賦予審判庭及上訴法庭權力,命令將被告人或答辯人羈留扣押,或准予其保釋。

  如果上訴法庭信納有充分理由干預無罪裁決或命令,則必須推翻該裁決或命令,並指示恢復審訊或將被告人重新審訊,否則就須駁回上訴。上訴法庭也可作出其認為適合的一切必要及相應的指示。

諮詢

  律政司早前就立法建議徵詢了法律界持份者的意見,包括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和法律學院。給予實質回覆的回應者整體上支持立法建議。律政司向委員會提交的討論文件附件B列出了一些在法律技術上或運作方面的主要意見及我們的回應。在此我不作重複。

總結

  健全、高效和公平的刑事司法制度,對維護法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一環。要維持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我們必須確保香港的法律制度,包括刑事上訴制度,能夠與時並進,促進司法公義妥為執行。有關立法建議對法院行使的獨立審判權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也不牴觸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

  特區政府計劃將今次修例建議和律政司在本年初提出的另一項有關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建議合併處理。另一項修訂建議是容許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作出的「無須答辯的判定」提出上訴。由於兩項修訂建議都是涉及刑事上訴制度中的重大法律漏洞,其中一項更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有責任及時處理。在聽取各位委員及其他持份者進一步意見後,政府會盡快向立法會正式提交有關條例草案。

  我們歡迎主席及各位委員就有關立法建議提出意見,也很樂意解答任何相關問題。多謝主席及各位委員。
 
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