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改善政府的採購制度
****************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認為,國家近年在多個領域的創新科技及產業發展突飛猛進,相關專業及技術人才眾多,但礙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包括產品和技術認證、僱用本地員工比例,以及投標者過往有否投得相關合約及擁有相關經驗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過時和僵化的限制,令香港難以善用相關的內地技術與專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對內地產品和技術認證的「國標」(即國家標準)與美國、歐盟及日本等海外國家的有關標準,是否給予同等的對待;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檢討和改革;
 
(二)在確保本地人才優先就業的同時,對於一些香港缺乏足夠相關專業及技術人才的項目,政府可否彈性放寬與僱用本地員工比例有關的要求,以便中標者可將更成熟和經驗豐富的專業及技術團隊引入香港,為市民提供更新穎和優質的服務;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檢討和改革;及
 
(三)對於涉及新技術和做法,或在本地市場缺乏足夠競爭的項目,政府就有關標書進行評分時,會否對曾在內地投得相關合約及擁有相關經驗的投標者及本地經驗相若的投標者,給予同等的對待和評分;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檢討和改革?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創新科技及工業局、發展局及勞工及福利局,現綜合回覆如下:
 
  政府的採購政策,是透過公平、公開及具競爭性的程序,以及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原則,對本地及非本地供應商一視同仁,鼓勵更多競投者參與,以取得物有所值的貨品和服務推行政府的計劃和工作。採購政策訂明,採購部門在設定招標規格時,應盡量以成效或表現為本。招標規格應着重闡述擬採購的貨品或服務在功能及表現上的要求,而非臚列針對個別型號的技術資料。除非沒有其他足夠精確或易明的方式描述有關採購要求,否則招標規格不得規定或提及個別商標、商號、專利權、版權、設計、種類、指明的原產地、製造商、供應商或服務供應商;如有這樣的規定,須同時寫上「或相等」之類的字眼。
 
  在符合上述採購政策的原則下,採購部門按各自需要,制訂其招標規格和採購合約的要求,包括採購貨品或服務時如有需要而訂立的標準或技術認證,投標者僱用的員工的要求,以及投標者的經驗等相關的要求。就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的採購,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有向各政策局/部門發出指引,提醒它們在制訂相關採購程序時,如需就技術規格訂定資訊安全標準,必須參考包括ISO、GB等國際和國家最新的相關技術標準,以助揀選最合適的資訊保安產品,有效保障政府的資訊系統和數據安全。而政府物流服務署為各政策局及部門採購一般通用物品中亦有採用國家相關標準為其中一項技術規格。
 
  在採購工程合約和建築或工程顧問合約時,相關部門亦因應其實際採購需要,有採用或接受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物料或設計。同時,在評審標書時,若投標者的經驗符合標書所述要求,不論是本地或非本地的相關經驗,採購部門均會接受。採購部門亦不會就僱用本地員工的比例設定要求,換言之,僱用非本地員工的投標者亦可公平參與投標。此外,在招攬人才方面,政府亦不遺餘力。行政長官在二○二二年《施政報告》中公布的一系列措施已於去年十二月底推出,以更進取和更具針對性的方式吸納外來人才,為經濟增長加添動力。



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