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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衞生局副局長在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晚期照顧: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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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醫生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晚期照顧: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因應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政府於二○一九年就晚期照顧進行公眾諮詢,並於二○二○年七月發布有關報告。因應公眾諮詢時所建立的共識,政府正致力推展立法程序,以落實公眾諮詢報告的各項建議。當中,預設醫療指示和讓末期病人可以在居處離世是尊重病人選擇及提高臨終病人的生活質素的重要政策措施。

  預設醫療指示通常是指以書面作出一個陳述,以便訂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時作出決定,在陳述中指明自己一旦已經無能力作出決定時所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香港現時並沒有法例或案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地位。根據普通法的一貫規定,進行任何治療須獲得有關病人同意,因此遵照普通法規定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雖然如此,由於有關做法尚未立法成文,因此預設醫療指示對訂立該指示的人士及業界均產生不確定因素。

  就此,政府現正草擬《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希望可以落實有關預設醫療指示的建議。立法目的包括(一)把有關預設醫療指示的現行普通法規定,編纂為成文法則,並增加相關的法律保障;及(二)消除緊急救援人員在遵從預設醫療指示上遇到的法律障礙。

  在居處離世方面,根據現行的《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所有在殘疾人士院舍或並非護養院的安老院舍發生的死亡個案,一概屬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雖然須報告在相關院舍發生的死亡個案的有關規定,對院友(院舍的住客)而言是一個重要的保障措施,但亦同時導致院舍較為抗拒接受他們的住客,即院友,在其處所離世。就此,我們會修訂第504章的相關條文,令在院舍發生的自然死亡個案,如符合某些條件,將不屬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希望讓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可以更容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政府正着手草擬以上兩項修例工作,目標是在二○二三年內提交《條例草案》及在居處離世的相關修訂。與此同時,政府亦會繼續推進多項相關工作,除了立法之外,我們都要努力推展晚期照顧和有關生死議題的公眾教育,以及加強醫療、安老服務和緊急救援人員的培訓和發展。

  我們會持續推動立法以外的配套措施,務求尊重病人的意願,以提升病人直至臨終一刻的生活質素,並促進病人家屬在親人病重期間以至離世後的福祉。多謝主席。
 
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3時0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