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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研究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首次會議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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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研究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首次會議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繼我們出席五月四日的立法會聯合事務委員會,我很高興今日再次有機會與麥局長一同跟議員交流意見。上次會議聽到議員對完善地區治理工作的全面支持,我們都感到非常鼓舞。我們定會繼續加強解說工作,駁斥不實的抺黑批評,爭取市民支持這一個為社區、為香港的好方案。
 
  很感謝立法會對完善地區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視,在方案出台後的一星期內快速設立小組委員會討論相關的政策事宜,以期令後續審議《條例草案》(《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的工作更為順暢。這又再一次證明了在完善選舉制度下的行政立法合作無間、議政辦事的效率大大提升,彰顯制度的優越性。
 
  相信議員對方案都已非常熟悉,在此我便不再重覆內容,以留待更多時間讓議員發言。為方便議員討論,我們已在會前準備了一份簡單的資料文件,讓議員可就建議的重點範疇進行深入交流。
 
  然而,近日社會上有一些人對區議會的角色定位所提出的意見,反映對《基本法》條文的理解仍然不夠準確。因此,在開始討論具體政策前,我想把握這次機會從憲制角度作出一些解說。
 
  首先,正如律政司司長近日已經就《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說明當中有三大重點:第一,它是賦權性條款,換而言之,特區可以選擇成立區域組織,但沒有憲制責任必須這樣做;第二, 區域組織的性質是「非政權性」,意思是它並不具備任何政治權力,例如立法、徵收稅項、監察政府等權力;第三,區域組織的目的有兩個,就是接受特區政府就地區管理或其他事務的諮詢,以及提供文康等地區服務。
 
  《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給予特區最大程度的空間,是依循第九十七條所定的原則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法律,規範區域組織的具體職權以及組成方法。《基本法》並沒有規定區域組織必須是以選舉形式組成。而按第九十八條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確保能全面準確貫徹第九十七條的立法原意和目的。這亦是我們今次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所緊跟隨的一個原則。
 
  其次,《基本法》亦從來沒有就區議會的組成方式作出任何說明,甚至沒有提述區議會這三個字。這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六十八條分別說明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須由選舉所產生是完全不同。意思是區議會不一定由選舉所產生,更遑論是由普選產生。因此,任何關於「民主成分」的說法,甚至將區議會說成是特區民主進程的一部分,均完全是曲解《基本法》的原意,偷換概念、子虛烏有。
 
  為把握時間,我的介紹先到此。看看麥局長有沒有補充,我再向議員作回應。
 
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