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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保護極度瀕危動物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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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筱魯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學者發現,本年二月及三月,至少10次有人在野外非法捕捉被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列為「極危」級別的「大頭龜」,而在新冠疫情期間,有關次數僅為每年約10次。該學者指出,捕龜者手法熟練,並推斷有關人士為專業捕龜者,情況令人關注。就保護極度瀕危動物物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掌握本地極度瀕危動物的物種及其出沒地點;如是,具體的監察或保護措施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利用科技協助監察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三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捕捉極度瀕危動物的舉報或投訴;及
(四)過去三年,政府就打擊捕捉極度瀕危動物進行了多少次跨部門聯合執法行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致力打擊非法狩獵活動,保護野生動物。當接獲市民舉報懷疑有人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會盡快就個案展開調查及跟進,包括派員到場視察、搜證及進行相關執法行動,並在有需要時聯絡相關政府部門尋求協助。如有足夠證據,漁護署會向違法者提出檢控。就林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本局經諮詢漁護署後回覆如下︰
 
(一)漁護署定期進行全港性陸上生態調查,在郊野地區搜集本地野生動物的資料,例如物種(包括大頭龜)及其出沒位置等,亦會在合適情況(瀕危物種的棲息地需要保密)下公布相關調查資料,例如「香港物種探索」(bih.gov.hk/tc/resource-centre/biodiversity-newsletters/index.html)。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管有任何狩獵器具,以及狩獵、故意干擾、售賣或出口、管有或控制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包括大頭龜)。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此外,非法管有瀕危物種(包括大頭龜)亦可能干犯《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十年,有關物品亦會在定罪後被充公。漁護署會定期派員在郊野地區進行巡邏,並會針對懷疑有非法狩獵活動的地點加強巡邏或安排特別執法行動。如發現捕獸器,漁護署人員會立即移除。漁護署亦會進行公眾宣傳及教育,提醒市民使用捕獸器及狩獵野生動物會觸犯法例,切勿以身試法。
 
(二)漁護署不時留意最新科技發展,並採取合適措施及技術以協助監察本地野生動物的活動及進行執法。漁護署於二○一八年開始委託本地大學於香港淡水龜的主要生境安裝紅外線相機,實時監察這些地點的可疑人為活動。漁護署於今年年初曾透過紅外線相機偵察到懷疑非法狩獵淡水龜的報告,並已指派人員到場視察及調查,及加強巡邏有關地點,暫未有可疑人士被捕。漁護署會繼續密切留意情況,並在有需要時果斷執法。
 
(三)由二○二○年至二○二三年(一至三月),漁護署接獲有關懷疑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舉報或投訴個案*宗數如下︰
 
年份 2020 2021 2022 2023
(1月至3月)
舉報或投訴個案 (宗) 54 107 70 43
*署方並沒有有關極度瀕危動物個案的分項數字
 
(四)漁護署不時與相關政府部門(包括香港警務處)及相關動物組織聯合巡查過往曾發現或有情報顯示有非法狩獵活動的地方。二○二○年至二○二三年(截至三月)期間,漁護署合共進行了21次跨部門聯合行動,發現及移除了96個狩獵器具,並有兩宗成功檢控個案。
 
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