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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大學主管人員的聘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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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蔡若蓮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八所大學的主管人員(即校長、副校長及學院院長)的聘用條款,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各所教資會資助大學主管人員的薪酬待遇最高者及其僱員福利為何;
 
(二)是否知悉,目前各所教資會資助大學主管人員的薪酬待遇及僱員福利由甚麼人或組織釐定;
 
(三)是否知悉,目前各所教資會資助大學主管人員的解僱條款(包括通知期及補償)由甚麼人或組織釐定,以及甚麼人或組織有權解僱該等人員;
 
(四)是否知悉,目前各所教資會資助大學有否就主管人員設立退休年齡及延遲退休年齡制度;若有,詳情為何;
 
(五)是否知悉,各所教資會資助大學的校董會或校務委員會能否查閱其大學所聘用的校長的聘用合約,以及該等大學有否設立公開該合約的機制;及
 
(六)教育局或教資會有否備存各所教資會資助大學主管人員的聘用合約?
 
答覆:
 
主席:
 
  八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大學均是根據本身法例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各自設有校董會/校務委員會作為管治及決策單位(註一)。各大學的主管法例及規程,載述其成立宗旨、職能和管治架構,並訂明大學所享的權力,以履行其成立宗旨和職能。
 
  教資會資助大學僱員的聘任及薪酬待遇事宜屬大學自主範圍,各資助大學亦一直按本身的情況設有人事政策和機制處理僱員聘任安排,政府及教資會一貫並不參與或干預。自政府於二○○三年解除對教資會資助大學薪級表的規管,大學可靈活地釐定其教職員的薪酬及福利。
 
  就問題的各部分,據教資會秘書處及教資會資助大學提供的資料,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教資會《程序便覽》規定,不論撥款來源,各教資會資助大學須於每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內以每150,000元為一組別,披露全年總薪酬(包括薪金、津貼、約滿酬金、退休金計劃的供款、房屋福利及其他福利等)超過1,800,000元的僱員人數。根據上述公開資料,各教資會資助大學過去五個學年(即二○一七/一八至二○二一/二二學年)所有僱員當中最高的薪酬組別載於附件。
 
 
(二)至(四)按照各大學的主管條例、規程或相關安排,校長及副校長的聘任或罷免決定須經由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批准。此外,個別大學亦訂明其聘任或罷免學院院長的決定須由校董會/校務委員會作出。一般而言,釐定大學僱員的服務條款及條件(包括涉及解僱安排的條款及條件)屬校董會/校務委員會的權力,而校董會/校務委員會亦可在符合主管條例的情況下,授權轄下的委員會或主管人員根據既定機制負責有關工作。

  各大學均有按其情況設有僱員退休政策,各大學現時設下的退休年齡普遍為60歲或65歲。大學並設有機制處理及審批聘用或延任已屆退休年齡者的個案,當中考慮因素可包括工作表現、大學人力需要或特殊情況等。如上述,校長、副校長以及個別大學學院院長的聘任事宜(包括已屆退休年齡僱員的延任事宜)一般須經由大學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決定。
 
(五)及(六)僱傭合約乃僱主及僱員雙方簽定的協議,並且可能涉及個人資料,披露相關協議的具體安排屬大學內部事宜。如上述,各大學均須根據現行規定,在其財務報告中披露獲支取高薪僱員的情況。政府及教資會秘書處並不備存任何教資會資助大學僱員的僱傭合約。
 
註一:香港大學的管治及決策單位為校務委員會;其他七所教資會資助大學的管治及決策單位為校董會。兩者英文名稱皆為Council。
 
2023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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