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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打擊炒賣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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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局局長何永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傳媒披露,不少擁有私樓業主以其親屬名義抽獲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後,將從未入住的居屋單位(俗稱清水樓)在市場高價放售,動輒賺取數百萬元暴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及有否調查,上述轉售居屋清水樓以圖取暴利個案;如有調查,結果為何;

(二)上述旨在轉售居屋清水樓以圖利個案,有否違反居屋單位契約、購買居屋單位守則(如有),或觸犯任何法例;

(三)據悉,新加坡政府為打擊只賣不住組屋行為,特意在買賣組屋條文中,加入最低居住年期限制,並每月抽查空置組屋單位等措施,政府有否考慮就居屋單位制訂類似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有物業代理指出,市場放售居屋清水樓大都屬渴市、價高的一至兩房大單位,有實際住屋需求的多人家庭,往往被迫選購開放式,甚或納米居屋單位,政府有否考慮就居屋單位制訂類似國內「住房不炒」政策,杜絕炒賣居屋單位行為;

(五)鑑於有市民指出,近期多宗高價出售新居屋大單位圖利個案,涉及藉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購入的居屋單位,他們質疑該計劃遭到濫用,亦影響真正有住屋需要的年青夫婦和家庭的「上樓」機會,當局有否檢視近期出售居屋清水樓個案的業主,是否藉參加該計劃購入居屋單位;如有檢視而結果為是,會否考慮重新評估該計劃的成效,並設法提高年青家庭、具生育計劃申請人成功購入一至兩房居屋單位的機會;及

(六)有否研究,規限居屋單位業主在出售居屋單位獲利後,所得利潤必須按一定比率(例如五成或七成)與政府庫房分帳,甚或嚴格限制居屋單位業主出售單位,規定他們只可按累計通脹定價出售予符合資格申請白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人士或符合綠表資格人士,以減低炒賣居屋單位圖利誘因?
 
答覆:

主席:
 
  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至(四)買方與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簽訂的資助出售單位買賣協議規定,有關物業須由其本人及名列同一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居住。倘買方事前未得房委會的書面同意,不再實際或永久居於該物業,房委會有權要求買方把該物業售回房委會。本署現正就個別可能違反以上規定的個案進行調查,以採取適當行動。
 
(五)為鼓勵合資格家庭與年長親人同住,房委會於一九九八年推出「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計劃下,凡包括最少一名60歲或以上年長親人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家庭申請者可參加計劃,其選樓次序會較其他家庭類別的申請者優先。為防止濫用,有關計劃規定至少一名長者必須成為所購買單位的業主或其中一名聯名業主。申請者及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須承諾願意與該名長者一同在所購買的單位居住。
 
  就青年家庭的置業需求而言,政府一直不遺餘力覓地建屋,滿足不同人士包括夾心階層家庭和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並致力豐富房屋階梯,包括修訂居屋單位的定價政策,將售價與私營市場脫鈎,令單位更可負擔;推出「港人首次置業」先導計劃;以及把「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和「白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恆常化等。事實上,以「出售居屋單位2020」為例,接近一半成功購買單位的申請者是40歲或以下青年。我們正全力提量、提速、提效、提質,加快公營房屋供應。隨著資助出售單位增加,將能滿足更多年青家庭的置業期望。

(六)為防止業主透過短期炒賣資助出售單位圖利,房委會在一九七八年推出居屋時,同時訂立轉讓限制,並確立考慮轉讓限制年期的關鍵原則:一方面要防止投機行為,另一方面要避免過份削弱單位的吸引力,減低申請者的購買意欲。房委會一直密切留意物業市場的情況,並根據上述原則不時檢討,適時調整資助出售單位的轉讓限制。在二○二二年一月,房委會進一步收緊新推出資助出售單位(包括居屋和綠置居)的轉讓限制,即由二○二二年起推出的資助出售單位開始,把於第二市場無須補價以不高於原價轉售的期限,由首次轉讓日期起計兩年延長至五年;並把於公開市場在繳付補價後出售單位的期限,由首次轉讓日期起計10年延長至15年。
 
  房委會在修訂轉讓限制時,已經平衡社會對收緊轉讓限制的訴求和讓資助出售單位能在市場(特別是第二市場)流轉的需要。進一步收緊限制或增加業主轉讓成本無可避免會減少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在第二市場的供應,繼而推高在第二市場出售的單位價格,效果恐怕會適得其反,與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置業需要的目標背道而馳。
 
2023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