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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今日刊憲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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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條例》)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刊憲並生效。

  《條例》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以及其附屬法例,以整體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罪行的罰則,從而加強職安健法例的阻嚇力,讓僱員得到更佳的職安健保障。
   
  《條例》主要對職安健法例作出以下修訂:
 
(一)針對僱主、東主及處所佔用人的一般責任條文(僱主一般責任條文)下的罪行,勞工處可循「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其最高罰款額及最高監禁年期分別訂為1,000萬元及兩年,並加入條文要求法庭量刑時須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及其所提交的其他財務資料;
(二)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及僱員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分別增加至300萬元及15萬元;
(三)按罪行的嚴重性,調整其他簡易程序罪行的最高罰款額;及
(四)將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由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在政府、資方、勞方三方共同努力下,《條例》的草案於四月十九日獲立法會通過,並在今日正式生效。職安健法例的罰則增加後,相信會促使有關持責者更重視預防措施,保障僱員的職安健。」
 
  政府會展開全面宣傳的工作,讓業界和大眾知悉職安健罪行的新罰則,包括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提供有關新罰則的最新資訊、派發宣傳單張和透過傳媒發放宣傳短片和聲帶等。此外,勞工處會繼續與律政司緊密合作,以確保搜證及檢控工作能夠精準到位,盡力爭取法庭作出更具阻嚇性並與罪行嚴重性相稱的判罰。
   
  提高職安健罪行的罰則是政府其中一個改善香港職安健情況的策略。勞工處會繼續採取三管齊下的策略,包括巡查執法、宣傳推廣及教育培訓,以推動職安健文化,減少意外發生。
   
  《條例》下的新刑罰並無追溯力,亦不設寬限期。
 
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9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