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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加強規管眾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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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穎欣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就加強規管眾籌活動的建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該公眾諮詢已於上月二十日結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上述公眾諮詢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第2.2段建議,「要求所有向香港人或團體,或身處香港的人或團體進行募捐的眾籌活動原則上須於活動舉辦前向眾籌事務辦公室作出申請」,眾籌事務辦公室(該辦公室)如何確保由香港境外的人或團體及/或在香港境外發起的有關眾籌活動,皆會遵守有關規定;
 
(二)鑑於諮詢文件第2.6段建議,「沒有按程序申請,或沒有取得同意而已開始舉辦的眾籌活動,相關執法部門將獲授權可發出禁止令中止該活動,並視乎情況對涉事籌款人作出罰款或檢控」,對於由香港境外的人或團體及/或在香港境外發起的有關眾籌活動沒有遵循該等要求,當局將如何追究有關的人或團體的法律責任,例如會否要求有關境外地區將有關的人引渡回港受審;政府如何應對有關境外地區與香港沒有引渡安排或拒絕與香港執法部門合作的情況;
 
(三)該辦公室的初步人手編制建議為何;為杜絕非法眾籌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當局會否考慮邀請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及/或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派員參與眾籌申請的審批及後續的監管工作;
 
(四)鑑於諮詢文件第2.8段建議將屬捐獻性質,並只涉及線下在公眾地方舉辦的眾籌活動,維持由現有負責的政府部門和法例規管,當局有否考慮以單一法例規管所有線上及線下籌款活動,以及規定該等活動均須事先申請並在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
 
(五)鑑於諮詢文件第2.10段建議,因宗教、認可的組織就其行業從業員的福利及需要、現成商品或服務的買賣、以訂閱或打賞方式賺取收入的線上媒體的商業活動等理由而籌款,可獲豁除於眾籌活動的批核及登記制度,但正如諮詢文件第1.8段指出,過去曾有人以此為由進行籌款,實質上把籌款所得款項用於違法、不利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至國家安全的用途,為免有人濫用上述豁除機制,並造成監管漏洞,當局有否設立把關措施;
 
(六)鑑於諮詢文件第2.14段建議授權該辦公室發布普遍適用的眾籌活動指引,以確保眾籌活動的透明度,該辦公室會否考慮備存眾籌活動的申請詳情、帳目、捐款人名冊等資料,並讓公眾查閱;及
 
(七)鑑於諮詢文件第2.19段建議考慮為提供眾籌的網上平台設立登記制度,對於在香港境外成立的眾籌網上平台拒絕向該辦公室登記,而又進行向香港人或團體,或身處香港的人或團體進行募捐的眾籌活動,當局將採取的執法行動為何,以及有何罰則;當局會否考慮成立單一的官方網上眾籌平台,並要求在香港營運的社交平台禁止其用戶私自發起眾籌,以杜絕監管漏洞,並讓公眾易於識別合法的眾籌活動?
 
答覆:
 
主席:
 
  近年,香港社會出現不同目的和性質的眾籌活動,當中不少是透過通訊科技或在網上籌辦新興的眾籌活動。現時香港對在社區舉辦的慈善籌款活動已有一定的規管措施,然而未有一套整體處理眾籌活動(特別是網上眾籌)的規管制度。
 
  本局於去年十二月發出公眾諮詢文件,建議為眾籌活動建立一套清晰明確的申請及規管制度,增加眾籌活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以防範不法之徒藉眾籌名義從事詐騙、損害公眾利益、或危害公共安全以至國家安全等違法行為。
 
  就議員的各項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及律政司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我們建議設立眾籌事務辦公室(眾籌辦),集中處理眾籌活動相關的規管及行政事宜,例如接收申請、協調審批程序、登記獲批活動及眾籌平台、建立資料庫供公眾查閱、追蹤眾籌活動完成記錄並適當發布供公眾查閱、發布指引和最佳常規,以及宣傳和教育。鑑於部分眾籌活動(如涉及線下在公眾地方舉辦的籌款活動)目前已受不同政府部門及現有法例規管,眾籌辦會制訂合適的分工原則,將有關申請轉介至相關部門處理。
 
  在諮詢文件提出的規管制度,建議所有向香港人或團體,或身處香港的人或團體進行公開募捐的眾籌活動須於活動舉辦前向眾籌辦作出申請並獲批後方可開展。
 
  在執法方面,我們建議相關執法部門獲授權就非法的眾籌活動發出禁止令;視乎情況向活動的負責人提出檢控;向發布該活動的眾籌平台、社交媒體以及其他通訊科技媒體指示將該活動移除;向相關金融機構指示中止或凍結與該活動有關的資金活動,並向涉及的人士及銀行戶口作出調查;及以公告指明某活動為非法的眾籌活動,並警告任何人士向指明的活動提供資金、處理資金、協助活動進行等,均有可能負上刑責。
 
  擬議規管制度涵蓋外地進行的有關眾籌活動,對保障公眾利益、公共安全及國家安全,有其必要性。我們必須杜絕任何人或組織在香港或外地以眾籌手段為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籌集資金。如外地進行的眾籌活動的籌款人沒有按擬議規管制度向眾籌辦作出申請,眾籌辦留意到有關活動時,可向籌款人索取資料以作進一步了解,並提醒籌款人須按制度提交眾籌申請。如籌款人拒絕合作,執法部門會視乎情況根據執法機制作出跟進,採取適當行動。政府亦可藉公告對外發出清晰信息,警告公眾人士須警惕有關非法眾籌活動,不可向該等活動作出捐款。
 
  社會上存在某些籌款或集資的活動,其性質與我們擬予以加強規管的眾籌活動顯著不同。我們在制定眾籌活動的批核及登記制度時,會考慮豁免這些不同性質的活動或提供便利措施。然而,若有人假借這些活動的名義,籌募資金作其他與豁免目的不同的用途,眾籌辦將保留權力,視乎某活動的目的及籌款人的背景,指示該活動須按一般程序向眾籌辦提出申請。如發現有違法行為,眾籌辦會將個案轉交執法部門作出適當跟進。
 
  我們在諮詢文件中建議為眾籌平台設立登記制度,讓接受向香港人或團體或身處香港的人或團體募集的眾籌活動的眾籌網上平台向眾籌辦登記,不管該平台是否以香港為註冊地。有關建議旨在增加眾籌活動的透明度,尤其部分眾籌平台會先為眾籌發起人收集募集到的資金,一旦平台出現問題,眾籌發起人和資金提供者可能招致損失,求助無從。眾籌辦考慮個別眾籌活動申請時,會考慮該活動是否在已登記的眾籌平台上舉辦。
 
  有關加強規管眾籌活動的公眾諮詢已於今年三月二十日完結,諮詢期內我們共收到60份意見書及回應。我們正整理及分析收到的意見,並與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商討細節,包括規管制度的涵蓋範圍、執法安排及相關罰則、眾籌辦的組成等事宜。我們會適時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匯報進展。
 
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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