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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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四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第1、7(5)、12、13、14、15、16(1)、20(2)、28、30、32、34、35、58(3)、60、64(9)、85、86、87、88、100及103條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條例草案》第1、7(5)、12、13、14、15、16(1)、20(2)、28、30、32、34、35、58(3)、60、64(9)、85、86、87、88、100及103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內。有關修訂大致可歸納為七類,我現在作扼要的介紹:

(一)更改《條例草案》中引用《專業會計師條例》的提述。由於《專業會計師條例》內的釋義已於二○二二年十月一日被《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的釋義所取代,所以修正案將《條例草案》中對《專業會計師條例》的提述修訂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條例草案》中擬議《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取代《專業會計師條例》的提述已不適用,並相應刪除,而《條例草案》第1條的有關「生效日期」亦相應作出修訂。相關修訂見於《條例草案》第1、13、14、86及87條;

(二)因應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有委員提出嚴重意外的調查應盡快完成,讓工地持責者及早了解意外原因及作出改善,而不應將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延長至一年,以免減慢調查進度。我們詳細考慮有關意見並再次審視搜證程序後,建議將《條例草案》中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修訂為九個月。相關修訂見於《條例草案》第12、16(1)及85條;

(三)有關《條例草案》第15條及88條所擬議新訂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21(1)條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39B(1)條要求法庭在釐定對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單位的罰款額時,須考慮其營業額。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有委員關注有關條文可能會限制法庭在判刑時所考慮的資料的範圍。雖然根據普通法的判刑原則,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定罪單位的財政能力,以確保不會對其構成非常嚴重的後果,但為釋除委員的疑慮,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5條及88條,要求法庭在量刑時,不單須考慮法庭所作出的命令下所要求提交的資料,亦須考慮被定罪單位所提交的財務資料,以斷定被定罪單位的運作規模,從而釐定合適及具阻嚇性罰款。另外,當被定罪單位最終未有提供任何財務資料給法庭作量刑,法庭便須考慮由控方所提供、來自任何其他來源的相關財務資料,而這些資料須屬法庭認為對斷定該被定罪單位的運作規模屬相關及可靠的。上述修訂已清晰地訂明法庭對循公訴程序被定罪的單位作量刑時,須考慮其提交的任何財務資料。至於其他循簡易程序審訊被定罪案件,法庭亦會根據普通法的量刑原則作判刑。因此,我們認為《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21(2)條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39B(2)條可予以刪除;

(四)涉及《條例草案》所擬議《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第34條及《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13(1)條有關規管照明的條文的最高罰款額,由現時的50,000元調低至第4級的25,000元。法案委員會有委員認為在一般工作場所內光照不足的情況下,員工也有可能在工作時撞到其他固定或移動物件,或踏空而引致嚴重受傷,所以不應下調最高罰款額。經詳細考慮後,我們認同此觀點,並建議維持將這條文的現時最高罰款額第5級的50,000元不變。相關修訂見於《條例草案》第20(2)及100條;

(五)涉及《條例草案》所擬議《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第38條及《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16(1)條有關規管食水的供應的條文的最高罰款額由現時的10,000元調升至第6級的100,000元。法案委員會有委員認為現時僱員很容易能取得飲用水,而這類違法行為並沒有惡化的跡象,因此有關的建議增幅是過高。經詳細考慮後,我們建議將這兩條條文所建議的第6級最高罰款額的100,000元修訂為第5級的50,000元。我們認為經修訂後的罰款增加幅度合理,並有足夠的阻嚇力。相關修訂見於《條例草案》第20(2)及103條;

(六)涉及《條例草案》所擬議將《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2)條、《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第7A及18(1)(ea)條及《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第19(1)條有關沒有每週檢查吊重機、起重機械、吊船及沒有在使用起重裝置前先行檢查的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額由現時的200,000元調低至第6級的100,000元。法案委員會有委員認為近期發生多宗涉及機械安全的嚴重職安健意外,不應將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調低,以免令業界誤以為這類違法行為並不嚴重。經詳細考慮後,我們建議將這類罪行現時的最高罰款額維持200,000元不變,使該等條文的阻嚇力得以維持。相關的修訂見於《條例草案》第28、32及58(3)條;及

(七)有關《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70(2)條、《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第21(2)及22(2)條、《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第31(2)條及《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第14(2)(c)條的條文涉及規管合資格檢驗員或合資格的人作出虛假資料的罪行。在《條例草案》中,這些罪行是屬於「非常嚴重」的僱員違法行為,而擬議的僱員「非常嚴重」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額為150,000元。法案委員會有委員認為不應把這類罪行的最高罰款額調低,以免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以為作出虛假資料並不是嚴重罪行。經詳細考慮後,我們建議維持這類罪行的現時最高罰款額不變,即200,000元。相關的修訂見於《條例草案》第30、34(2)、35(2)、60及64(9)條。

  在修正案的其他擬議修訂均只涉及字眼上輕微的修正,並沒有修改條文的原意。

  法案委員會對上述各項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的修正案。

  多謝代主席。



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