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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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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今日(四月十日)出席香港青年工業家協會活動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局長,想問現時建議修訂的《建築物管理條例》,大型維修需要百分之五的業主親自表決,出席(法團業主大會)法定人數則維持百分之十,比二○一七年時提出的修訂還要低,有團體批評無助打擊圍標,其實政府怎樣看?會否考慮採納他們的建議提高門檻?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就着《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修訂其實已經討論很久,社會上有很多不同的說法。大家要知道整個《建築物管理條例》面向的是社會上不同種類、不同樓齡的樓宇;有些可能是樓齡比較高的單幢樓,有些可能是新落成、但戶數少的低密度住宅,又有些是大型屋苑,戶數比較多,所以一條法例如何可以讓每種樓宇,不論樓齡、種類和戶數為何都能適用,我們都要考慮當中的困難,以及每個樓宇面對的挑戰和問題。
 
  事實上整個《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檢討,大家可能都知道早在二○一一年開始,二○一四(至一五年進行公眾諮詢),亦在二○一六、一七年時立法會亦有討論如何進行《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當時的背景是物監局(物業管理業監管局)還未成立,即是說當時的物業管理公司無須領取牌照,而當時圍標的情況嚴重,社會上對於在樓宇需要進行大型維修時,業主支援亦不足夠。當時在這個背景下大家去討論如何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時,主要針對大型維修。所以今次大家看到當年立法會討論之後,我們再進行《條例》修訂。剛剛在上星期回到立法會,將我們建議的修訂內容交予立法會。
 
  在當日會議之前,我們已經在一個多月內進行了14場諮詢會,見了一些業戶代表、一些業界代表,亦都見了各個政黨的議員。我們很感謝立法會議員在會前跟我們討論了很多。我們有詳細的討論和交流,亦交換了意見;在整個修例過程中,當我們提出看法時,亦向我們回饋建議。所以我們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時,裏面的建議修訂其實吸納了不同持份者的意見。有關大型維修我們特別提出,之前的《條例》其實沒有就大型維修提出一些特別內容。今次修訂則就着甚麼工程項目界定為大型維修,例如100戶(或)以下的樓宇,若他們進行超過一百萬元的維修工程,則屬於大型維修。但在諮詢過程中,我們都聽到這個計法不是太理想,所以我們現在打算將這定義修訂為,若一個屋苑或大廈每個單位需要就有關工程(平均)攤分三萬元開支,則為之大型維修工程。又例如,正如你所說,其實之前的法例沒有就着大型維修工程建議召開業主大會所需的法定人數或親身投票(人數),所以在修訂中我們作出一個建議。
   
  在二○一七年時曾提出一個建議,即是處理大型維修工程的業主大會法定人數,由現時《條例》的百分之十增至百分之二十,然後最少要有400戶或百分之十(業主親身出席投票),以低者為準。但在我們諮詢過程中,亦有一些業戶和業界表示,要達到這個法定人數要求其實並不容易,甚至擔心因而業主大會流會,影響業主對於維修工程的關注度。所以,有一個建議就是我們維持現在的百分之十,但是將親身出席投票變成百分之五或者200戶,以較低者為準。這個是我們吸納意見後作出的修訂。不過,正如我在立法會事務委員會上,我都清楚多次強調,這是一個建議。如果立法會有一個意見認為我們可以保留較早前的修訂,即是百分之二十,而以中間的一半,即是百分之十要親身出席,或者400戶,以較低者為準,我們是開放的。所以,若果有朋友認為法定人數定在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二十,就認為我們打擊圍標的力度不足,這個是不正確的。我們希望修訂能夠令到業主容易遵從,兼且屋苑的業主都關注大型維修工程的進展,這個是我們的目的。

  正如我再次強調,若果立法會或者社會認為,我們維持二○一七年的建議做法,即是百分之二十中間,百分之十親身出席或者400戶,以較低者為準的話,這個我們是開放的。但是我必須要告訴社會,民青局對於打擊圍標的決心,絕對不是因為訂立法定人數的高低而定。其實在過往一段時間,我們見到在社會上不斷有一些法團出現一些混亂的情況,無論是大型維修工程或者開業主會的時候的一些情況等等。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我和我們的同事都非常密切關注,包括我們經常會舉行會議和就着個案進行內部討論。我們亦正切實研究,在法例入面賦予主管當局的權力到底在甚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我可以很清楚的說,就着法團的問題或樓宇管理的問題,民青局和民政總署的同事必定會非常重視,我們會看看在法例入面賦予我們甚麼權力,在合適的情況下,我們都會行使這些權力,絕對不會有權不用,亦都不會坐視樓宇管理的混亂情況(不理)。至於其他《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我們其實亦會繼續開放聽取大家的意見。

  另外,大家關注圍標的情況。在大型維修工程,如果牽涉一些大家認為可能會出現圍標的問題,這個情況我們同樣重視。正如剛才我說,我們經常都會舉辦一些內部會議去討論這些問題。當我們發現有懷疑圍標的情況出現的話,我們會轉介給執法當局執法。在過去一段時間,我們都做了這些轉介,所以要打擊大型工程圍標的工作,不單只是修改《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更加是我們會透過不同現行法例和與其他執法部門的合作,一起決心去打擊大型維修工程圍標的問題。
 
記者:有意見認為阻嚇力不夠,因為罰則沒有監禁。會否考慮提高阻嚇力?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其實如果有留意,在今次《條例》修訂入面,就着制裁已經加重。對於有些法團成員,若果他們沒有妥善保存一些招標文件或代表出席文書或會議紀錄的話,他們可以被處於四級的懲罰,包括罰款二萬五千元。至於是否一定要更高的懲罰?這個我們會吸納大家的意見。今次的制裁其實我們已經加強了。因為以往一些行為,包括沒有妥善保存會議紀錄或招標文件等,這些在以往大家都是「口同鼻拗」。但是我們這次已經加強制裁。如果沒有妥善保存(紀錄或文件)的話,是需要(接受)四級的懲罰,亦都會要罰款。我們不斷諮詢業界、立法會議員和業主法團的成員。他們也有提出,做法團的工作上面,很多法團的成員都是義務性質,究竟我們應該用甚麼方法去處理呢?所以其實亦要在中間取得平衡。正如我們交給(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的文件入面亦都說過,我們考慮不同情況需要後,才訂了這次個案制裁的標準。
 
記者:市建局說社會可能要研究是否立法要求業主為樓宇制訂周期保養維修計劃等,減慢樓宇老化問題,局長認為現在是否應該要立法?如要的話,目標是何時推出?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一些大廈的維修保養問題,很大程度是關於業主對於自身的責任或權利的認識。所以民政總署下有舉辦不同計劃及項目,希望可以令到業主,尤其是法團的成員,可以更加熟悉、知道怎樣做好樓宇管理的工作。在現階段,我們希望首先做好教育業主的工作。當然,當我們發現,有一些情況是必須要強制去執行的話,我相信都需要在社會上有一個討論。但是這個討論亦都要是令每一個持份者和業主有機會去參與。我們希望關於樓宇管理或是維修保養問題的工作,社會上有足夠的討論如何去處理。我們希望在下一階段,首先完成《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修訂的工作,之後去探討如何協助業主立案法團做好樓宇的管理工作,包括樓宇的維修保養,我們希望在下一個階段要去做的。現在香港樓宇的老化問題,其實是不容我們忽視的。業主如何能盡他們的責任,當我們要求業主盡責任時,亦都需要提供一些支援計劃予他們,所以在這一方面,我認為需要有一個比較完善或全面的討論,再去定未來下一步的方向。當然這不能夠再慢,因為我們認為這個問題都是迫切的。
 
記者:你們都建議民政總署會為推動《建管》條例修訂設立一個首長級的政務官職位,同時這個職位都會管理「關愛隊」(「地區服務及關愛隊伍」)的工作,可否再具體一點說明這個職位的具體工作。還有「關愛隊」的計劃是長期的,為何暫時見到這職位的設立是三年?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多謝你看到「關愛隊」的工作是長期的問題。我都希望立法會議員都能看見。因為其實我們在考慮同事的編制時,當然需要得到立法會的同意。現在這個首長級的職位,其實在二○一八年立法會批准我們開設這個職位,來處理《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修訂工作。在過去一段時間,這個助理署長級職位的同事,不單在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修訂工作,甚至做了一些關於支援業主的課程,或者支援業主的計劃。例如我們推出了一個由退休司法人員協助做的調解計劃等,所以其實他是在做很多不同的計劃,包括《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修訂工作。而在過去的時間,因應行政長官去年的《施政報告》宣布成立地區的「關愛隊」,這位助理署長亦都兼顧了成立「關愛隊」的工作。我們現在建議給立法會,希望能夠延續這個職位,讓我們能夠繼續做好樓宇管理方面的工作。因為我們現階段就做了《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修訂,下一步包括法例亦都提及,就是關於主管當局的權力,究竟我們有沒有需要去增加,或是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增加;又例如委任代表文書的處理。所以下一階段,我們需要做《條例》的進一步修訂工作。更重要的是,如何推動我們未來樓宇管理的工作,物業管理的工作能更趨專業化,尤其是當我們有物監局,我們的物管公司已經有牌照,他們的工作及服務是更加專業化,要如何去做呢?所以這位同事,他將要推動這個方面的工作。另外就是「關愛隊」,南區和荃灣區的「關愛隊」在今個月已經開始服務;另外十六個區將會陸續成立(「關愛隊」),我們要確保這個成立的過程順利,亦都希望可以看到「關愛隊」的服務是否可以達到它們在計劃裏建議的一個服務指標,所以這位同事的工作既要兼顧《物管條例》的修訂,繼續推動樓宇管理的工作,以及做好「關愛隊」的工作。當然這些工作是長期的,至於我們能否在稍後,即這個職位任期完成後,得到立法會的支持,令我們有一個長遠職位的編配去做,這就要希望得到立法會的支持,是下一步(要去做的)。謝謝。
 
2023年4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