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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美國《香港政策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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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四月一日)就美國發表所謂二○二三年《香港政策法》報告內對香港落實經完善的選舉制度和《香港國安法》,以及本港法治和人權等情況的信口雌黃和污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美國通過所謂二○二三年《香港政策法》報告,對『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下的香港的肆意詆毀和政治攻擊。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美國重施故技,一再通過所謂年度報告,對香港各方面情況發表以政治凌駕法治、顛倒是非的謬論,公然干涉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試圖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只會自暴其短,理屈詞窮,絕不會得逞。」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特區政府堅持依法治港,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同時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強烈敦促美國立即停止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行為,立即停止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
 
經完善的選舉制度

  特區政府發言人說:「特區政府堅決反對美國所謂報告內針對經完善的香港選舉制度和二○二二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失實內容。經完善的選舉制度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了法律保障,確保政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是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則,沒有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民會容許政權落入不愛國甚或出賣自己國家的人手中。任何背景人士,只要符合愛國者的要求和具體標準,都可以依法參加選舉,並在成功獲選後進入特區管治架構,為香港市民服務。」
   
  「根據經完善的選舉制度,特區政府已於二○二二年五月八日成功舉行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有關選舉嚴格按照香港選舉法例的規定公開、公平和誠實地進行。」
   
  「完善選舉制度擴大了行政長官選舉的選民基礎。選舉委員會由原來四個界別合共1 200名委員擴大到五個界別合共1 500名委員。新增合資格選出行政長官的界別分組委員來自基層組織、地區團體、中小企業及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經完善的選舉制度具先進性和優越性,其廣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參與性和公平競爭性有助社會重回正軌,專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實現良政善治。」
   
  「《基本法》明確保障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二○二一年三月作出的決定,並沒有改變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實現普選的終極目標。透過確切落實『愛國者治港』和保障社會的整體利益,完善選舉制度有利促進香港民主的穩定發展。」
 
《香港國安法》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反對美國所謂報告內針對《香港國安法》的無稽和失實內容。自《香港國安法》在二○二○年六月實施以來,美國一直假借不同事件、場合和藉口,惡意詆毀《香港國安法》,對盡責、忠誠和依法落實《香港國安法》的香港特區肆意攻擊,並對《香港國安法》實施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置若罔聞,其霸凌和『雙標』的虛偽面目實在令人不齒。」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解釋權,是『一國兩制』原則下的重要一環,體現了法治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就《香港國安法》作出的立法解釋,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而是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絕不存在損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通過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提供清晰途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有關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按專案申請方式參與涉及國安案件所引起的爭議。」
   
  「有關解釋亦沒有向行政長官授予額外的權力,只是澄清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可以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處於較佳位置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法院會對行政機關就國安事務方面的判斷予以尊重,這一項原則也是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各地維護國家安全的通則。必須指出的是,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就《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述的問題向法院提供一項有約束力的認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
   
  「就美國所謂報告對就特區政府的執法行動所作出的毫無理據抹黑,我們嚴正重申,香港執法部門在《香港國安法》或任何本地法律下,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機構或組織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香港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本港司法制度深得國際社會推崇。《香港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只要嚴格遵守香港法律,任何人士、機構或組織都不會誤墮法網。」
   
  「《香港國安法》第五條除規定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外,亦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一事不再審原則,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此外,在指定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非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是保障而非損害被告人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官亦會頒布其裁決的理由,以確保司法公開的原則。」
   
  「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極為重要,這解釋了為何《香港國安法》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引入更嚴格的可准保釋的條件。法院公正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保釋申請。事實上,在法院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和相關本地法律訂明的要求後,有部分被告已被獲准保釋。」
   
  「至於《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方面,香港特區法庭於不同案件中均已確認有關煽動的條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保障人權的條文,亦確認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相稱而合理的平衡。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
   
  發言人嚴正重申:「美國所謂報告所提及美方任意實施的所謂『制裁』,屬卑劣的政治操作,明目張膽地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特區政府對美國所謂『制裁』嗤之以鼻,無懼任何威嚇,堅定不移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須得到由本地法官和法律界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任命。所有獲任命的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奉公守法,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建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不會損害獨立司法權,香港的司法制度亦繼續受《基本法》保障。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所有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然而,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有所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一如既往,傳媒可行使監督特區政府工作的權利;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不但自由無受到限制,而且正在慣常發生。」
   
  發言人強調:「『一國兩制』的實施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法律依據,它們為基本權利和自由提供憲制上的保證,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保證,更在法治和獨立司法權之下得以鞏固。特區政府會繼續按照《憲法》和《基本法》,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2023年4月1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3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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