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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沒有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租賃通知書及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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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22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18,600元。該名業主的罪行包括(一)要求其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二)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三)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這是《條例》自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以來,第三名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劏房」業主,亦是首名「劏房」業主因沒有於《條例》規定的法定時間內提交表格AR2而被定罪。
 
  二○二二年十一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接獲相關投訴。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揭發該名業主涉嫌違反《條例》下的三項規定,遂向其提出檢控。
 
  根據條例第120AAZM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付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包括水電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必須向租客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而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亦不得超過繳費單的款額。若沒有履行有關責任,即屬違法。該業主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
 
  根據條例第120AAZN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收到租客繳付的租金款額後的七日內,給予該租客收據。該收據須列明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的及繳付日期。業主如沒有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2,000元)。
 
  此外,根據條例第120AAZT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填妥的表格AR2,以通知該租賃的詳情。業主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第3級罰款(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
 
  估價署發言人希望這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包括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enquiries@rvd.gov.hk)、傳真(2116 4920)、郵寄(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或親身舉報(估價署租務科的辦公室位於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8樓3816-22室,到訪前請先致電2150 8303預約)。
 
  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一直以多管齊下及跨部門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估價署已在二○二三年二月開始新一輪推廣及宣傳,讓業主和租客更能理解《條例》下的責任和權益。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上述電話熱線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內的相關資訊。
 
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