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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被罰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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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周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九千元 。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1)條向尖沙咀金巴利道一幢樓齡六十六年的商住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法團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於逃生樓梯加裝出路方向指示牌、在走廊與逃生樓梯之間加設附有防火門的防護門廊,以及拆除逃生樓梯內的僭建物。

  由於該法團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本月十四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四日) 說:「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訂明商業處所的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7)(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二千五百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該指示的規定。
 
2023年3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