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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增加電單車泊車位的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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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尚海龍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認為,本港電單車數目越來越多,但供電單車使用的泊車位數目卻未見增加,加上不少合法電單車泊車位被「死車」(即無人認領的車輛)和棄置電單車長期霸佔,令電單車泊車位不足的問題更加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全港分別有多少個公營及私營電單車泊車位,以及有否估算全港電單車泊車位的短缺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會否在進行移走死車和棄置電單車的行動時,透過該等車輛的底盤號碼查核車主的身份,以要求有關車主承擔有關行動的開支,以及向他們收取高額的行政費及追究法律責任,以收阻嚇作用;及
 
(三)會否考慮興建供電單車專用的多層停車場、鼓勵私營機構興建該等停車場,以及在合適的路旁位置及天橋底空間設置更多電單車泊車位?
 
答覆:
 
主席:

  政府提供泊車位的政策,是優先考慮及配合商用車輛的泊車需求,並在整體發展容許的情況下,提供適量的其他車輛種類的泊車位,包括私家車及電單車泊位,但不鼓勵慣常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市民轉用私家車或電單車,以免加劇路面交通的負荷。

  香港的公共交通網絡完善,政府鼓勵市民盡量使用公共交通服務。雖然如此,政府明白部分市民基於不同原因選擇以私家車或電單車代步,因此政府一直積極推展一系列短期及中長期措施,在情況許可下適量增加私家車及電單車泊位供應,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有關電單車的措施:

(a)按照《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泊車標準,在發展項目提供電單車泊位;
(b)善用高架天橋的橋底位置劃設電單車泊位;
(c)在非辦公時間開放更多政府大樓的電單車泊位予公眾使用;
(d)在交通情況可行下探討合適路旁位置提供電單車泊位;及
(e)按照「一地多用」的原則,在合適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及公共休憩用地項目中提供公眾電單車泊位。
 
  過去三年,電單車泊車位的數字持續上升,以改善電單車泊位的供應。儘管政府會在可行情況下增加泊車位供應,但香港地少人多,土地資源珍貴,在規劃時,新增泊車位所需的空間必須與住屋或其他土地需求一併考慮。持續增加泊車位數目以追趕汽車增長的步伐,並不是合理或可持續的做法。因此,我們除了適量增加泊車位,也必須實施適當的道路及交通管理措施,配合科技作交通執法,以更有效控制在路面的車輛數目。

  就有關的提問,經諮詢運輸署和地政總署,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三年二月,全港按18區劃分的路旁、政府停車場和私營停車場電單車泊車位數目載於附表。

     由於運輸署難以掌握私人發展項目電單車泊位的使用情況,該署沒有編製電單車泊位短缺情況的估算數字。

(二)現時針對公共道路、公共行人路及公共泊車位的棄置車輛而進行的跨部門聯合清理行動,均是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處理。就此,地政總署在初步搜證,包括掌握運輸署提供的相關車輛最後登記車主的記錄及其他所需資料,及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該署會考慮就證據充份的個別個案提出檢控,從而加強對非法棄置車輛的阻嚇力。
 
  為從源頭着手處理棄置車輛的問題,運輸署會修改法例以優化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建議登記車主必須在指定時間內為其逾兩年未領牌的已登記車輛續領牌照、拆毀車輛/永久將車輛送離香港後向運輸署取消登記,或因特殊原因向運輸署申請並獲得豁免,否則即屬違法。考慮到香港土地資源極為寶貴,有關違法的刑罰將建議定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以達到足夠的阻嚇作用,並反映政府在清理棄置車輛時所衍生的成本。
 
  我們計劃於二○二三年內向立法會提交立法修訂建議,並在通過相關修訂及完成系統改進後,於二○二四年實施新安排。
 
(三)香港土地資源有限,一般來說,適合作停車場的土地,都具備條件作其他發展用途。如果能把公眾停車場和發展項目互相結合,以地盡其用,對社會整體的發展將更為有利。政府會繼續按照「一地多用」的原則,在合適的發展項目中,加設公眾停車場。其中,運輸署一直積極探討在合適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和公共休憩用地項目加設新的公眾停車場,除私家車泊位外,亦會按地區需要提供適量電單車泊位。
 
  另外,運輸署會繼續善用有限的路面空間,在不影響交通暢順、道路安全或道路使用者上落客貨的情況下,於天橋底及路旁合適位置提供電單車泊位,以滿足電單車駕駛人士作短時間泊車的需求。
 
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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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