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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打擊非法出售及走私冰鮮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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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不斷有市民投訴指有人兜售來歷不明的冰鮮雞,方法包括:以無牌小販形式四處兜售、在沒有冷藏設備的檔口售賣、使用貨車在道路旁以「快閃」方式銷售,以及在凍肉店非法出售等。該等冰鮮雞可能未經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檢查或沒有妥善冷藏,構成食物安全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上述非法出售冰鮮雞的情況;過去三年,政府收到有關投訴、進行相關執法行動和成功檢控個案的數目,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

(二)有否評估,現時在港非法出售冰鮮雞的情況,對食物安全及本地養雞農場的風險為何;

(三)現時打擊非法售賣冰鮮雞的執法行動為何;會否加強巡查及提高罰則,甚至以「放蛇」等方式調查,以加強打擊非法出售及走私冰鮮雞;及

(四)鑑於有意見指出,由於空間問題,文錦渡食品管制辦事處檢查進口食物的工作不足,除了不時出現貨車逃避前往該辦事處接受食安中心檢查外,食安中心也只抽查相當小量食物或貨車貨斗前排的貨物,容易讓混雜於其他貨物中的走私冰鮮雞避開抽查,政府會否考慮增建副食品批發市場,並要求所有經陸路供港的食品必須運往該市場檢查後才可送往其他零售地點,以及同時進一步完善經空和海路供港食品的檢查,以杜絕走私冰鮮雞的問題?
 
答覆:
 
主席:

  就何俊賢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 ,經營冷凍雞(一般稱為冰鮮雞)業務的處所須領有新鮮糧食店牌照;《規例》下冰鮮雞屬限制出售的食物,任何人除非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書面准許,否則不可售賣。就非法售賣冰鮮雞的問題,食環署會不時作出巡查、跟進投訴個案及在有足夠證據時提出檢控。二○二○至二○二二年間,食環署接獲涉及非法售賣冰鮮雞投訴的數目、提出檢控個案數目及其結果載於附件。
 
(二)根據新鮮糧食店牌照條件和食環署街市攤檔租約條款,有關糧食店或攤檔售賣的冰鮮雞必須來自食環署署長認可的來源,而處所內必須保持清潔衞生,並設置足夠容量及性能良好的雪櫃,以供貯存及展示待售的冰鮮雞,而櫃內温度須時刻保持在攝氏0至4度之間。食環署亦已制訂《食物衞生守則》,就冰鮮雞的包裝、標籤、存放溫度及運輸等方面列明相關的食物衞生及安全標準。非法出售的冰鮮雞,在處理、貯藏和溫度控制等方面可能沒有跟從規管的要求,有機會影響食物安全。食環署會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醒市民購買非法出售冰鮮雞的潛在食安風險,並應光顧持牌的新鮮糧食店。而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的評估,有關情況目前沒有增加本地養雞農場的生物安全風險。
 
(三)食環署一直致力打擊非法售賣冰鮮雞。該署會定期巡查持牌新鮮糧食店及公眾街市攤檔、主動偵查懷疑違規個案和調查投訴個案(包括以「放蛇」方式搜集相關證據和資料),並會按需要安排突擊巡查及執法行動,包括即時拘控相關人士和檢取有關食品及設備。 去年就此作出了約7 300次巡查及相關行動。
 
  根據《規例》,無牌經營新鮮糧食店、持牌新鮮糧食店違反《規例》經營、或未獲書面准許而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冰鮮雞),皆屬違法,各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加每日罰款900元。如持牌新鮮糧食店/食環署街市攤檔售賣並非來自食環署署長認可來源的冰鮮雞或沒有用合適冷凍設備存放冰鮮雞,即屬違反牌照條件/街市攤檔租約條款,有可能被取消牌照/終止街市攤檔租約。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留意實際情況,並按需要加強巡查和檢視罰則。
 
  此外,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也一直有與其他執法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及交換情報,在各個邊境管制站(包括文錦渡)進行突擊聯合執法行動,以打擊非法進口冰鮮雞和其他受管制食品。
 
(四)食安中心文錦渡食品管制辦事處於二○一三年完成擴建工程,擴建部分提供額外23個驗貨停車位,以應付需求。現時,文錦渡食品管制辦事處沒有空間不足的問題。文錦渡食品管制辦事處人員也已強化檢查進口食物的工作,利用升降台,協助抽檢貨車內不同位置(包括較高及較深處)的食物,作更全面的檢查。食安中心也有與其他執法部門合作,在文錦渡邊境管制站打擊非法進口冰鮮雞。
 
  為保障進口食物的安全,食安中心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在各海陸空口岸對進口食物實施管制。受規管食物(包括冰鮮雞)須具備進口文件、衞生證明書、進口許可證或進口准許等。食安中心會按實際情況檢查相關文件、進行實物檢查,及/或抽取食物樣本作檢測。
 
  香港現行進口食物管制措施有效確保食物安全,並讓鮮活食品能適時應市。口岸食物管制設施與批發市場各有不同功能,我們會不時檢討,但現時無須作出改變。
 
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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