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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售賣貓肉或狗肉作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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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勇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立法禁止屠宰貓隻及狗隻和售賣貓肉及狗肉作食物之用已逾70年。然而,據報近年仍有持牌新鮮糧食店涉嫌出售貓肉或狗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共收到多少宗持牌新鮮糧食店涉嫌出售貓肉或狗肉的投訴,以及當中獲跟進的投訴宗數及定罪率為何;
 
(二)過去五年,執法部門有否抽查持牌新鮮糧食店的貨品,以確保該等糧食店沒有管有或出售貓肉或狗肉;如有,詳情為何;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違反《貓狗條例》(第167章)有關條文的最高刑罰(即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已不能起阻嚇作用,當局會否盡快修訂該條例,以提高最高刑罰;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有否考慮與內地有關部門或海關合作打擊走私貓肉及狗肉;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貓狗規例》(第167A章)(《規例》),食用、售賣或管有狗肉或貓肉作食物均屬違法,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必定嚴格執法。為進一步杜絕此等違法行爲,漁護署已加強監察、巡查和打擊行動,包括加強網上監察。漁護署亦會透過不同渠道加強相關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就陳勇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漁護署共接獲四宗有關持牌新鮮糧食店涉嫌違法出售貓肉或狗肉的投訴,經調查後成功檢控一宗個案。同期,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接獲一宗同類的投訴,經調查後没有發現可疑的肉類。
 
(二)漁護署如懷疑有人非法售賣狗肉或貓肉,會派員到涉事處所(包括持牌新鮮糧食店)進行巡查,並會視乎情況檢取店內貨品進行化驗。若證據足夠,即會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另一方面,食環署是食物業處所(包括新鮮糧食店)的發牌當局。該署一直透過發牌制度、巡查、抽查及檢取店內懷疑貨品等執法行動,確保持牌人遵守牌照條件,以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有關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的規定。如食環署發現有懷疑售賣狗肉或貓肉的情況,會將個案轉介漁護署跟進,雙方會因應實際情況作出部署,按需要採取聯合行動。
 
(三)如有人違反《規例》涉嫌食用、售賣或管有狗肉或貓肉作食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近年亦有違法者被判處監禁,彰顯違反《規例》的嚴重後果。漁護署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情況,並按需要檢視罰則水平。
 
(四)漁護署、食環署和香港海關一直保持緊密合作,在各進口管制站打擊走私活動,包括定期舉行會議、安排於管制站進行聯合行動及交換情報工作。漁護署亦與内地海關總署保持緊密聯繫,交換情報。
 
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