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的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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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三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的發言: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我的第一項議案,調整法律援助(法援)申請人的財務資格限額。稍後我會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按先後次序提出另外兩項有關法援的議案。這兩項議案分別旨在調整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以及訂立《2023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以調整刑事法援費用。

(一)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法援條例》)第7(a)條動議有關財務資格限額的擬議決議案

  我首先介紹第一項議案。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7(a)條,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法援條例》第5和第5A條所指明的財務資源款額。

  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援條例》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透過法律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法援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因此,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的經濟審查分別設有不同的財務資源限額。

檢討財務資格限額

  根據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就《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向立法會提交的報告,普通計劃和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會每年檢討,以計及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反映的一般物價變動情況。

  根據最新一輪周年檢討工作,在二○二○年七月至二○二二年七月間,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百分之三點一。由於在上一個參照期內,即二○一九年七月至二○二○年七月,錄得的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為負百分之零點一,變動輕微,因此我們凍結財務資格限額,並保留有關檢討結果,在下一次周年檢討時一併考慮。本次經考慮二○一九年七月至二○二二年七月,三年間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累積變動後,我們建議相應把財務資格限額上調百分之三,即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目前420,400元增加至433,010元;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則由2,102,000元增加至2,165,060元。

  我們已就以上建議增幅,在二○二二年十一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作匯報,委員對建議並無異議。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經調整的財務資格限額將於刊憲後生效。


(二)根據《法援條例》第22A條動議,有關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檢討的擬議決議案

  主席,第二項議案,是根據《法援條例》第22A條,立法會可藉通過決議,修訂第18A(5)條指明可獲豁免法律援助署署長(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的贍養費款額,以及第19B(1)(a)條所指明法援署署長可就遭遇嚴重困苦的個案減少其保留款項的款額。

  如法援受助人從獲批法援的訴訟討回或保留任何金錢或物業,便須按《法援條例》第18A(1)條的規定,從有關訴訟所討回或保留的金錢或物業,向法援署署長清還款項。法援受助人須以討回或保留的金錢或物業向法援署署長支付的款項,稱為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根據《法援條例》第18A(5)條,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不適用於就配偶或前度配偶的贍養費的每月款額的首9,100元(或其等值)。另外,法援署署長可根據《法援條例》第19B(1)(a)條行使酌情權,就任何人遭遇嚴重困苦,而減少其保留的款項在所有情況下均屬公正及公平的個案,減少其保留的款項,包括法定押記。

  與財務資格限額一樣,鑑於在二○一九年七月至二○二○年七月,錄得的丙類消費物價指數變動輕微,兩項指定款額亦被凍結。經考慮二○一九年七月至二○二二年七月,三年間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累積變動後,我們建議相應兩項指定款額上調百分之三,即第18A(5)條指明的款額由9,100元上調至9,370元,以及把第19B(1)(a)條所指明的款額由108,850元上調至112,120元。

  我們已在二○二二年十一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匯報檢討結果。委員會對上述建議並無異議。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我們會於決議刊登憲報後實施有關建議。

(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A(1)條訂立《2023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修訂規則》)

  至於第三項議案,刑事訴訟程序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條例》)第9A(1)條訂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規則》),當中訂明法援署須支付在刑事案件中獲其委聘,代表法援署負責訴訟工作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處理各級法院刑事案件的費用(即刑事法援費用)。根據《條例》第9A(1)條,《修訂規則》須經立法會批准。為確保法援署和律政司在爭取同一批律師提供服務時,不會讓任何一方不公平地佔優,律政司會參照同一收費表,委聘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代表控方出庭處理刑事案件(即檢控費用)。至於透過當值律師服務為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的被告人出任法律代表的律師,則會獲支付當值律師費用。

  當局在一九九二年十月向前立法局財務委員會匯報,政府會兩年一度檢討上述三項費用,即刑事法援費用、檢控費用和當值律師費用,以計及參照期內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在兩年一度檢討時,政府主要考慮參照期內的一般物價變動情況,以及委聘大律師和律師時有否出現困難。

  就二○二二年完成的兩年一度檢討工作,在參照期內(即二○二○年七月至二○二二年七月)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百分之三點一。因此,我們建議把該三項費用相應上調百分之三點一。在二○二二年七月以後出現的一般物價變動會在下一輪兩年一度的檢討中反映。

  我們已於二○二二年十一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匯報檢討結果。委員會對建議增幅並無異議。

  在法援署實施經上調的刑事法援費用時,律政司會以行政方式,調整檢控費用的收費表。行政署亦會透過行政方式,相應調整當值律師費用。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我們會於決議刊登憲報後實施有關建議。

  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以上三項議案。多謝主席。



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