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三項決議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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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三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三項決議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第一項決議,以上調《僱員補償條例》下九個補償項目的金額。我將於稍後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第二及第三項決議,以分別增加《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下五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以及增加《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失聰補償條例》)下四個補償項目的金額。
  
(一)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8A條動議的決議

  這項決議的目的是上調《僱員補償條例》下九個補償項目的金額。《僱員補償條例》為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訂明職業病而受傷或死亡的僱員及其家庭成員提供法定補償。按既定機制,《僱員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所規定的補償金額,每兩年會視乎情況調整一次。如要作出調整,調整的幅度一般會參照有關期間的工資或物價的變動,並顧及其他相關的因素。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二○二○年及二○二一年期間,名義工資指數及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所反映的累積變動分別為+2.68%及+2.18%。

  我們建議按照上述由名義工資指數所反映的工資變動,將《僱員補償條例》下五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上調2.68%。建議的修訂包括將用以計算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上限,由35,600元提高至36,550元。我們亦建議將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由473,610元提高至486,300元,而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低金額,則由537,780元提高至552,190元。此外,我們建議修訂因工受傷而需要別人照顧的僱員的補償,由644,710元調高至661,990元。至於過期支付補償而徵收的附加費,我們建議將在付款期屆滿時須繳付的最低附加費,由760元提高至780元,而在付款期屆滿三個月後須繳付的進一步附加費的最低金額,則由1,540元提高至1,580元。

  同時,我們建議參照上述由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所反映的物價變動,將三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上調2.18%。建議的修訂包括將殯殮費的上限由92,670元提高至94,690元;僱主須為僱員支付有關供應及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費用的最高金額,由44,300元提高至45,270元,以及僱主須承擔的維修及更換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費用的最高金額,由134,220元提高至137,150元。

  另外,我們建議參考截至二○二二年四月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所提供的相關福利項目,將《僱員補償條例》訂明用以計算工傷病假期間按期付款的每月最低收入金額由5,310元上調至5,500元。
  
(二)根據《肺塵病條例》第40條動議的決議

  代主席,我現在就建議增加《肺塵病條例》下五個補償項目的金額發言。《肺塵病條例》向患上肺塵埃沉着病(肺塵病)及/或間皮瘤以致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士或死亡人士的家庭成員提供補償。

  按既定機制,我們建議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在二○二○年及二○二一年所反映的累積物價變動,將《肺塵病條例》的四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上調2.18%。建議的修訂包括將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的補償金額,由每月的5,660元提高至5,780元,以及將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金額,由233,440元提高至238,530元。由於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是與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金額掛鈎,因此,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會自動隨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金額調整,由233,440元提高至238,530元。我們亦建議將殯殮費的上限由92,670元調高至94,690元。

  另外,我們建議參照現行規定支付予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每月工資及膳食津貼金額,將《肺塵病條例》下護理及照顧補償的每月金額,由5,750元上調至5,930元。
  
(三)根據《失聰補償條例》第39(2)條動議的決議

  代主席,最後我會就建議增加《失聰補償條例》下四個補償項目的金額發言。《失聰補償條例》為因受僱從事該條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聰的人士(職聰人士)提供補償。

  按既定機制,我們建議根據名義工資指數在二○二○年及二○二一年所反映的累積工資變動,及參照《僱員補償條例》下每月收入上限的建議調整,以調整《失聰補償條例》下用以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及最低金額。我們建議按照上述的工資變動及參照《僱員補償條例》下每月收入上限的建議增幅,將《失聰補償條例》該兩項補償金額上調2.68%。

  具體而言,我們建議《失聰補償條例》下用以計算不同年齡組別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分別上調2.68%至1,754,400元、2,631,600元及3,508,800元。至於用以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低金額,我們建議由537,780元上調至552,190元。

  此外,《失聰補償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如曾在任何時間根據該條例有權獲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可向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申請直接支付或付還有關取得、裝配、維修或保養聽力輔助器具的合理開支。

  為加強聽力輔助器具資助計劃對職聰人士的保障,我們建議參考失聰補償管理局執行該資助計劃的經驗,調整涉及聽力輔助器具開支的限額。建議的修訂包括將首次聽力輔助器具申請的資助限額由20,160元上調19.05%至24,000元,容許職聰人士在選取助聽器時有較多及切合其個人需要的選擇。此外,由二○二○年至二○二一年期間,每位職聰人士獲批聽力輔助器具的平均資助金額為14,230元。經考慮每位職聰人士上述使用聽力輔助器具的平均支出,我們建議將聽力輔助器具的總資助限額由83,830元上調14,230元或16.97%至98,060元,讓已用罄總資助限額的職聰人士可重新在計劃下享有資助,而接近用畢總資助限額的職聰人士亦可繼續享有資助。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及失聰補償管理局已分別通過《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的相關建議部分。勞工處就上述各項建議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與會委員一致支持建議,而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亦對建議表示支持。我們建議新的補償金額由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我希望議員支持並通過這三項決議,讓工傷僱員、職業病患者,以及因工傷或職業病死亡的僱員或人士的家屬可盡早獲得更高的保障。

  多謝代主席。



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