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外判回收服務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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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紹雄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綠在觀塘」(即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轄下的回收環保站)的營辦團體早前把收集到的紙包飲品盒轉交第三方後,該第三方未有把有關飲品盒送往下游回收商處理。有關飲品盒下落不明。有關外判回收服務的監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環保署有何措施監管外判回收服務營辦團體/承辦商的服務及表現;

(二)環保署有否就外判回收服務營辦團體/承辦商的工作訂立績效指標;如有,過去三年,有否出現不達標的個案;如有,有關個案的宗數及詳情,以及當局作出的處分(按年份列出);

(三)鑑於據悉,環保署會要求外判回收服務營辦團體/承辦商定期提交收集回收物的紀錄,亦會派員到回收處理設施巡查和抽查場內的紀錄,為加強監察外判回收服務,環保署會否要求有關營辦團體/承辦商盡早提交相關紀錄,以及考慮進行突擊巡查;及

(四)對於服務有不良紀錄的外判回收服務營辦團體/承辦商,當局會否制訂有關機制,例如在外判回收服務標書的評審機制就該等團體/承辦商引入扣分制度?

答覆:

主席:

  就陳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綠在區區」的服務合約,營辦團體必須把收集到的回收物交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批准的下游回收商處理。環保署要求各營辦團體每月提交收集回收物的數量及接收回收物認可下游回收商的資料。如更改下游回收商,須獲環保署批准,以確保回收物得到妥善處理。

  環保署亦會持續監察社區回收網絡的營辦團體及其運作。如下游回收商是環保署為指定回收物委聘的承辦商,如廢塑膠、廢玻璃容器、四電一腦、小家電、慳電膽及光管等,承辦商亦必須根據服務合約,將收集到的回收物妥善處理,承辦商的服務費亦會根據實際處理量為計算基礎。環保署會以不同方式監察回收物的去向,包括要求承辦商保留和提交所收集的回收物紀錄及經處理後的物料及廢物運載紀錄。環保署亦會派員到回收處理設施巡查和抽查場內的紀錄、並監察承辦商的回收車隊等,以確保承辦商按合約要求妥善處理回收物。至於由業界資助營運的回收計劃(例如充電池),則會由營辦計劃的業界監督管理,並保存相關紀錄,業界及環保署均會安排定期巡查,以確保回收物得到妥善處理。

  環保署於二○二二年三月底起逐步擴展廢塑膠回收先導計劃至覆蓋九區(包括東區、觀塘、沙田、中西區、深水埗、荃灣、西貢、大埔和屯門)。為確保收集到的廢塑膠得到妥善處理,承辦商須實行一個全面監察計劃,包括於收集車輛安裝全球定位系統、備存電子化的數據紀錄,以及於處理廠房安裝監控系統。環保署人員會進行巡查和突擊檢查,以監察承辦商於收集和處理廢塑膠過程中各項工序的表現。承辦商的服務費亦是根據經處理後的塑膠原料數量為計算基礎。

(二)過去三年,所有「綠在區區」營辦團體均能達到指定的回收指標。

(三)環保署高度重視關於「綠在觀塘」的事件,並會加強巡查及監察接收回收物的認可下游回收商情況。為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環保署已指示各「綠在區區」營辦團體不可透過第三方付運回收物,必須將回收物直接交予環保署認可的下游回收商作妥善回收,並提供由該認可的下游回收商發出的單據以作審核,環保署只會在核實單據後才批出服務費用。此外,環保署亦會派員到認可下游回收商處理設施巡查和覆核場內的紀錄,以確保回收商妥善處理回收物。如發現不妥處理回收物,環保署會取消下游回收商的認可資格。如發現營辦團體未有按合約要求妥善處理收集到的回收物,環保署會跟據營運合約採取相應跟進行動。

(四)環保署已在「綠在區區」的後續營運合約當中加入未有妥善處理回收物的罰款細則,金額為每月管理設施或基本服務費用的百分之二十。此外,任何團體的過往服務表現都可能會影響日後競投環保署的外判服務合約。



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