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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醒外籍家庭傭工及僱主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彈性安排五月一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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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十日)提醒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及其僱主,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彈性安排五月一日終止,僱主和外傭應盡快商討有關聘請、續約或返回原居地的安排,以免違反有關規定。
 
  因應疫情的發展及入境防控安排逐步放寬,政府於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宣布彈性安排五月一日終止(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12/19/P2022121900348.htm),詳情如下:
 
延長現行合約的有效期限

  就所有於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僱主可申請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就這些外傭合約,勞工處處長已原則上同意,「標準僱傭合約」第二條款所訂明的僱傭期可在有關僱主及外傭雙方同意下,延長最多六個月。然而,如合約已根據早前宣布的彈性安排獲准延長,其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限的申請將不獲考慮。如僱主須在該六個月的延長期後繼續聘請外傭,應考慮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所有上述申請需於合約屆滿日或之前遞交至入境事務處(入境處)。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此延長現行合約六個月有效期限的彈性安排並不適用於五月一日或之後屆滿的外傭合約,但相關僱主仍可在僱傭雙方同意及在入境處處長批准下,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5(a)條款,修改「標準僱傭合約」第二條款延長外傭的僱用期不多於一個月。

延後返回原居地

  在一般情況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與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一年為限。
  
  如上述一年期限於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屆滿,外傭仍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八星期內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所有上述申請需於四月三十日或之前遞交至入境處,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政府提醒有關僱主和外傭,上述彈性安排須由僱傭雙方同意,而外傭返回原居地的規定仍然適用。僱主應安排外傭在已延長的逗留期限內返回其原居地。
   
  若該一年期限於五月一日或之後屆滿,外傭將不會再獲進一步延後返回原居地的期限。僱主應安排外傭在現有逗留期限內返回其原居地,並安排外傭在已發給外傭的入境簽證有效期內使用入境簽證返回香港以完成合約。
 
   政府請僱主和外傭盡早商討有關聘請、續約或返回原居地的安排。僱主和外傭亦應留意外傭的逗留期限及其護照的有效期,及早提出簽證申請及換領護照。
 
  有關外傭簽證申請的查詢,請致電入境處查詢熱線2824 6111或電郵至enquiry@immd.gov.hk。至於有關外傭僱傭權益的查詢,請致電勞工處的外傭專線2157 9537(由1823接聽)或電郵至fdh-enquiry@labour.gov.hk。勞工處設立的外傭專題網站(www.fdh.labour.gov.hk)亦提供各項有關外傭聘用事宜的資訊和相關連結。
 
2023年3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