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失實誤導的審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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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三月六日)表示,對於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會)就香港特區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公約》)所提交第四次報告發表的審議結論,強烈反對委員會無視特區政府代表團早前所作的說明和澄清,偏聽偏信部分不實信息和歪曲報導,罔顧事實,以偏概全,在有關所謂結論中一面倒妄議香港人權狀況,甚而將審議工作政治化。
 
  委員會就香港特區提交的第四次報告在今年二月十五及十六日舉行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傅小慧率領十人代表團到瑞士日內瓦出席。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特區政府代表團在兩天會議中,本着開放、尊重、合作和負責任的態度與委員會對話。特區政府代表團積極回應委員會的提問,就委員會對香港人權狀況及社會發展的關注事項仔細解說並澄清誤解。特區政府代表團亦就委員會關注的重點問題主動提供書面補充材料,讓委員會可更了解香港特區在實施《公約》有關規定的情況。委員會在三月六日(日內瓦時間)發表審議結論,執意就香港多方面情況作出失實、偏頗和誤導的內容,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拒絕。

《香港國安法》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委員會就不同範疇提出檢討《香港國安法》的建議,非但毫無事實根據,亦着實令人費解。」
 
  「委員會全然漠視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已根據《基本法》在憲制層面獲得保障。《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亦已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任何根據《香港國安法》所採取的措施或執法行動均需符合上述方針。《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居民繼續享有各項權利與自由,包括審議結論中提到的組織職工會的權利和自由、學術自由、藝術自由,以及享有文化和科學等方面的權利。《香港國安法》不會影響香港居民正當行使表達自由,包括批評政府的施政或官員的政策和決定、發表審議結論中提到的在不同媒體的諷刺內容。」
 
  「我們亦強烈反對委員會毫無理據地抹黑特區政府在二○一九年『黑暴』期間的執法行動。香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此外,委員會完全忽略代表團在會議中清楚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扭轉了早前的亂局和嚴重暴力行為,令香港恢復穩定,並增強了大眾對香港的信心,從而令香港回復正常運作,重回發展的正軌。」
 
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發言人指出:「《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須得到由本地法官和法律界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任命。所有獲任命的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奉公守法,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建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不會損害獨立司法權,香港的司法制度亦繼續受《基本法》保障。法官在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   
 
  「至於委員會有關司法程序的意見,《香港國安法》第五條除規定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外,亦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一事不再審原則,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除了因為某些情形而不宜公開審理以外,審判應當公開進行。《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除了有權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權得到司法機關的公平審訊。」
 
  至於委員會有關廢除「國安處舉報熱線」的建議,發言人指出:「『國安處舉報熱線』於二○二○年十一月開設,一直便利市民透過不同平台提供與國家安全相關的資料或舉報。建議取消有關熱線實屬無理。」
 
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對於委員會指職工會權利倒退的失實內容,發言人反駁指:「特區政府強調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這些權利和自由獲《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本地法例(包括《職工會條例》)的明確保障。二○一九年至二○二二年已登記職工會數目的顯著增幅足以清楚證明香港的職工會權利絲毫無損,亦從不受動搖。在香港行使的結社自由和權利,亦從沒受損。」
 
  至於委員會指職工會成員被任意拘捕的妄語,發言人強調:「我們必須清楚區分受法例保障的合法職工會活動和與行使職工會權利無關的非法行為。香港的執法機關必須對任何非法行為作出適當行動,這些跟進行動不應被錯誤理解為冒犯職工會權利。我們重申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維護和保障在港結社的自由和權利。」
 
學術自由
  
  對於委員會就學術自由被削弱的不實內容,發言人強調:「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的基石。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維護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兩者的保障亦獲《基本法》第三十四及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這些保障明確及具體,其效力從未變更。」

人權保障
 
  委員會建議按《巴黎原則》成立一個獨立的人權機構。就此,發言人表示:「人權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保障,更在法治和司法獨立審判權之下得以加強。此架構為香港人權提供堅實保障。現時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這些法定機構,以及法律援助服務,亦為香港的人權提供保障。特區政府會確保現行的機制能繼續有效地保障在香港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認為無需要另設額外的人權機構。」
 
對性小眾的歧視
 
  委員會建議制訂一條全面的反歧視條例,保護性小眾免受歧視。發言人表示:「透過四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條例》(第527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香港市民受到法例保障,免受最普遍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的歧視和騷擾。與此同時,特區政府定期檢視現有的反歧視條例,以確保條例能符合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並因應本港的情況,在有需要時提出立法建議,以處理社會的問題。我們認為沒有迫切需要整合一條全面的反歧視條例。就性傾向及性別身份認同反歧視進行立法方面,世界各地均根據當地社會情況制定相關政策。香港社會對有關議題存在不少分歧,議題複雜及具爭議性,特區政府有責任聆聽各方面的意見及充分考慮香港社會的實際情況。」
 
  至於委員會建議特區政府提高公眾在不歧視性小眾方面的意識,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一直致力透過多種渠道推廣共融、互相尊重和不歧視不同性傾向和跨性別人士的信息,包括透過不同媒體平台播放宣傳短片;通過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資助各項有意義的社區活動計劃,藉以促進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身份認同的人士享有平等機會;亦特別設立24小時支援電話熱線,向性小眾及其家人提供協助及提高市民大眾對性小眾的認識。」
 
性別平等
 
  對於委員會就性別差異方面提出的關注,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致力在設計、實施、監察和評估所有法例、政策和計劃時納入性別觀點。此外,特區政府亦與負責就婦女關注的政策和措施向政府提供意見的婦女事務委員會保持緊密合作。透過三管齊下的策略,即提供有利的環境、通過能力提升增強婦女能力和推行公眾教育,婦女事務委員會的工作亦有助推動香港的婦女發展。」
 
  「在婦女就業方面,男女一般而言享有相同就業及選擇工作的權利,這些權利受《性別歧視條例》保障。多年以來,女性出任公務員隊伍的數目穩步提升。女性首長級公務員的人數由二○一八年的526人增至二○二一年的565人,佔首長級職位近41%。在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8個常任秘書長職位(即最高級的公務員職位)中,有12個(即67%)由女性出任。」
 
青年就業服務及平等就業
 
  青年(特別是教育程度較低及工作經驗較淺的青年)的失業率一直較成年人為高是全球性的普遍現象,香港亦不例外。就委員會對青年失業率的關注,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推行『展翅青見計劃』及設立青年就業資源中心,為青年人提供全面的培訓及就業支援服務,提升他們的就業能力。我們會繼續檢視及加強為青年提供的就業服務。」
 
  「特區政府鼓勵僱主依據『不論年齡,唯才是用』的原則,按照劃一的甄選準則評估應徵者或僱員的工作能力,並已就消除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向僱主發出實務指引。」

保障在港工作外籍家庭傭工的權利
 
  委員會就保障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工作情況及向他們提供保障方面提出意見。發言人重申:「外傭享有《僱傭條例》下的法定保障以及按照政府訂定的標準僱傭合約所提供的額外福利。我們絕不容忍及姑息任何剝削或虐待外傭的行為。根據《僱傭條例》,濫收求職者佣金及短付工資罪行的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三年。政府機關對職業介紹所進行定期及突擊巡查,並調查每宗投訴個案,如有充足證據會提出檢控。如外傭認為其勞工權益被剝削,應盡快向政府機關舉報。」
 
  「『兩星期規定』是為維持有效入境管制(包括防止非法工作)所必要的。這項政策並不妨礙外傭在返回原居地後再次申請來港工作,並已提供適當彈性以照顧特殊情况。至於『留宿規定』,政府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會容許輸入勞工。『留宿規定』是這項政策的基石。根據這政策目標,香港自一九七○年代開始輸入留宿的外傭,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不足的情況。」
 
《最低工資條例》
 
  對於委員會就最低工資的關注,發言人指出:「除《最低工資條例》指明的例外情況(包括《僱傭條例》所不適用的人士、指定的學生僱員,以及留宿家庭傭工),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僱員,不論他們是月薪、周薪、日薪、時薪、件薪、長工、臨時工、全職、兼職或其他僱員。從事非正式經濟和非標準僱傭模式的僱員均受法定最低工資保障。」
 
販運人口
 
  對於委員會稱缺乏措施打擊販運人口,發言人強調:「香港絕不容忍販運人口的活動。特區政府一直積極以多管齊下的方式打擊販運人口活動,並加強在港外傭的保障和福祉。」
 
  「香港已有健全的法律架構提供超過50多條法律條文打擊各種販運人口的行為。這套全面的保障與其他設有單一販運人口法例的司法管轄區相比並無不足,而其中一些極為嚴重的罪行的最高刑罰甚至為終身監禁。」
 
為長者提供的保障
 
  對於委員會對長者保障的關注,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非常重視安老服務。安老服務在二○二二至二三財政年度的預算經常性開支約為140億港元,相比二○一七至一八財政年度增加超過百分之八十。」    

  「特區政府在二○一七年公布《安老服務計劃方案》(《計劃方案》),以加強安老服務的中長遠規劃。《計劃方案》的20項建議中,有12‍項已經完成或會持續推行,而另外八項已開展工作。此外,特區政府會在二○二三年恆常化『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計劃』,並將服務券數目分階段由8 000張增加至二○二五至二六年的12 000張。在院舍照顧服務方面,目標是在二○二七年年底前提供額外6 200個資助服務名額。」
 
房屋
 
  對於委員會就《長遠房屋策略》提出的關注,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已就房屋事務採取一系列重點策略和目標,全力提量、提速、提效、提質,推高供應量,縮短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輪候時間。當中包括興建『簡約公屋』;推出先導計劃鼓勵私人發展商參與興建資助出售單位,以及落實『公屋提前上樓計劃』等,以回應市民的住屋需求。」
 
  「此外,特區政府在二○二一年六月底推出為期三年的現金津貼試行計劃,以紓緩基層家庭因輪候公屋而面對的生活困難。實施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管制的相關法例亦已於二○二二年一月生效,為『劏房』租客提供多方面保障。」
 
  「至於委員會對申請公屋門檻的關注,鑑於公屋資源有限,特區政府已制定一套客觀的準則,以將資源分配給最有需要的家庭。我們會按既定機制,定期檢視公屋申請人入息和資產限額,以確保達致政策目的。」
 
放寬抗疫措施
 
  就委員會對特區政府放寬抗疫措施而對醫療系統造成影響的不實內容,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以科學為本、精準抗疫、風險可控、便民利民的精神應對新冠疫情,循序漸進地作出精準調整。二○二二年下半年以來,特區政府有序推出一系列措施,包括分別於二○二二年九月和十二月撤銷抵港人士抵港後的酒店檢疫和核酸檢測要求、二○二二年十二月撤銷密切接觸者檢疫安排和撤銷『疫苗通行證』要求、二○二三年一月撤銷發出隔離令安排等,以至二○二三年三月一日全面撤銷『口罩令』,代表所有社交距離措施正式結束。」
 
  「經過三年抗疫,公營醫療系統已經得到強化,資源運用、應對能力和負荷力都大幅增強。與此同時,疫苗接種率已大幅提升,而感染人士亦會按需要獲處方新冠口服藥物。二○二二年下半年開始優化及放寬防控措施後,香港疫情未有反彈跡象,新冠病毒病的整體入院、住院人數、危殆/嚴重及死亡個案持續下降,未有對公營醫療系統造成壓力。事實上,二○二二年的新冠病死率由上半年的0.76%大幅下降至下半年的0.17%,而香港的新冠粗死亡率實際上較不少西方發達經濟體為低。」
 
  「另外,在新冠疫情下,醫院管理局一直維持正常的精神科住院及專科門診服務,並通過遙距醫療繼續為合適的精神科病人提供服務。政府亦開展或繼續推行不同具針對性的措施,以改善市民在疫情下的精神健康,包括於二○二一年七月推出的『精神健康項目資助計劃』、在疫情期間一直維持的『陪我講 Shall We Talk』精神健康推廣和公眾教育計劃,以及於二○二二年三至四月第五波疫情高峰期設立的『疫時哀傷情緒支援熱線』。」
  
  委員會要求香港特區於二○二八年三月提交根據《公約》的第五次報告,屆時特區政府會就委員會今次審議結論的建議作詳細匯報。期間,特區政府會按委員會的要求在二○二五年三月提供所需資料。



2023年3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3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