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電動可移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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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近年各類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電動輔助單車及電動平衡車)日漸普及,其安全及規管問題備受各界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於二○二二年五月至十一月期間在白石角一段單車徑進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先導試驗的數據、運作經驗及成效為何;會否按該試驗的結果立法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如會,詳情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政府現時採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汽車」的定義規管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政府有否計劃參考其他國家(例如英國)的做法,針對不同類型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制訂相關的規管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電動可移動工具只可在合適的道路使用,策略增長區(例如交椅洲人工島、北部都會區)道路的規劃及設計會否配合各類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並平衡各類道路使用者的需要?

答覆:

主席:
  
  就容海恩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鑑於近年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i)電動個人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及電動平衡車等;以及(ii)電動輔助單車)日趨普遍,政府正研究如何加強規管,包括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並需考慮香港人口密集和道路汽車流量高的情況。為了在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方面取得實際運作的經驗,運輸署於二○二一年分別於將軍澳南及香港科學園旁的部分單車徑進行了實地試驗;亦於二○二二年底完成了與香港科技園公司合作,於白石角約三公里長的單車徑範圍進行為時六個月先導試驗。
 
  運輸署正分析和審視上述試驗的結果,初步認為在施加合適的技術及安全要求(例如最高行駛速度、最大重量及闊度限制、安裝照明裝置、制動及停車裝置等)的情況下,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行駛速度、行駛時所需的空間及操作表現皆與一般單車相若;而電動可移動工具在單車徑的運作亦大致暢順。試驗結果亦初步展示,在技術及安全規範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容許若干電動可移動工具在單車徑上使用;但基於安全考慮,它們不應在行人路和行車路行駛。
 
  運輸署正與有關部門進行詳細研究和繼續聽取相關持份者的意見,總結上述試驗結果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從而制訂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架構。我們計劃於今年上半年就相關進展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匯報。
 
(三)政府一直致力締造「單車友善環境」,因此計劃在新發展區規劃及提供充足的單車徑及相關設施;亦會在道路安全及環境許可的前提下,改善現有單車徑及相關設施。若將來電動可移動工具在施加合適的技術及安全要求下,可與一般單車共同使用單車徑。在未來單車徑及相關設施的持續發展下,我們相信能在未來的規劃中平衡及配合各類單車徑使用者(包括騎單車人士及電動可移動工具使用者)的需要。



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