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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非法燃放煙花或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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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今年農曆新年除夕至農曆年初四期間,本港多區有人涉嫌非法燃放煙花或爆竹,罔顧他人安全。此外,有保護動物團體指出,上述期間有大量流浪貓狗因燃放煙花或爆竹時產生的巨響受驚嚇而衝出馬路被車輛撞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因涉嫌非法燃放煙花或爆竹而被捕的人數為何;
 
(二)過去三年,因非法燃放煙花或爆竹造成意外的宗數為何;
 
(三)有否統計,過去三年,每年於農曆新年除夕至農曆年初四期間死亡的流浪貓狗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是因燃放煙花或爆竹時產生的巨響受驚嚇而衝出馬路被車輛撞斃;及
 
(四)警方有否就防止非法燃放煙花或爆竹的行為加強打擊有關的走私活動及加強教育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保安局後,現回覆如下:
 
(一)煙花爆竹均為爆炸品,非法處理可對人命及財產造成極大威脅和傷害。香港法例嚴格規管涉及煙花爆竹的相關活動,市民不應以身試法。根據《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煙花爆竹均屬危險品,任何人非法製造、貯存、運送或使用危險品,最高刑罰為監禁十二個月及罰款二十萬元。此外,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任何人如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個月及罰款二千元。於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三年二月八日期間,警方一共就上述罪行拘捕39人,當中25人涉嫌非法管有煙花爆竹、餘下14人則涉嫌非法燃放煙花爆竹。
 
(二)過去三年,懷疑因非法燃放煙花或爆竹造成的火警宗數如下:
 
年份 懷疑因非法燃放煙花或爆竹造成的火警宗數
二○二○ 0
二○二一 2
二○二二 3

(三)二○二二年農曆新年除夕至初四期間(即二○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四日),警方共接獲七宗車輛撞到「指明動物」的報案。二○二三年農曆新年同期(即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警方共接獲17宗車輛撞到「指明動物」的報案。上述數字是有關日期內車輛撞到「指明動物」的報案總數,警方並沒有分項統計當中涉及動物因煙花或爆竹受驚衝出馬路而導致交通意外的個案。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指明動物」是指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或狗。《道路交通條例》曾於二○二一年作出修訂。修訂前,「指明動物」的定義並不包括貓和狗,因此,在二○二一年前,車輛撞到「指明動物」的統計數字並不包括與貓狗有關的個案,不能與二○二二年或以後的相關統計數字作直接比較。
 
(四)為確保公眾安全,警方一直依法積極採取情報主導的執法行動,嚴厲打擊涉及煙花爆竹的非法活動,並在農曆新年期間加強相關執法及宣傳教育工作。警方會繼續與有關部門及社區持份者保持緊密聯繫,透過協作及宣傳教育,令市民明白煙花爆竹對公眾安全的威脅,防止及打擊相關違法行為。
 
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