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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吸引私募基金在港註冊和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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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敬康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於二○二一年通過的《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條例》),以便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從而提升香港在私募基金選擇註冊和營運的司法管轄區時的吸引力。然而,有業界人士指出,政府不完全了解基金和附帶權益的運作,以致申請稅務寬減的細則和流程複雜及審查標準過嚴,削弱了寬減措施的成效,令很多私募基金選擇了如新加坡等香港的競爭對手作為基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意見認為,私募基金遷冊來港涉及申請牌照、租用寫字樓及招聘本港人手等額外營運成本,以及更改章程及附帶權益的分配安排,而海外地區也有優惠措施吸引私募基金落戶,政府有否評估《條例》修訂後的稅務寬減措施有否足夠吸引力令私募基金遷冊來港;
 
(二)有否計劃與業界保持密切溝通,讓稅務寬減措施的推行更能切合業界的需要,從而增加香港作為私募基金的註冊和營運司法管轄區的競爭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政府預計《條例》修訂後,可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營運及管理並帶動更多投資管理和相關活動,從而為本港不同專業服務創造商機和工作機會,政府有否計劃協調相關政府部門與業界的合作,並在《條例》修訂後所提供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出有利於私募基金在港發展的措施,以產生連帶的經濟效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敬康議員的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致力締造有利業界的稅務環境,以吸引更多基金在香港落戶及營運。遷冊來港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如符合統一基金免稅制度下的相關條件,可享有利得稅豁免。此外,《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修訂條例》)自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生效,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
 
  在《修訂條例》下,合資格人士(即投資經理)所收取或獲累算的具資格附帶權益(附帶權益)的利得稅稅率為百分之零。如某個別人士(合資格僱員)受僱於合資格人士,並為該合資格人士(或代該合資格人士)就合資格私募基金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而獲累算附帶權益,在符合相關豁免條件下,有關的附帶權益將不會計入其應評稅入息以作計算薪俸稅之用。
 
  為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國際稅務標準,合資格人士須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包括在香港僱用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僱員,並在香港承付足夠金額的營運開支以進行主要賺取收入活動。此外,為確保合資格人士及合資格僱員均與在香港進行的主要賺取收入活動有所連繫,並確保合資格僱員為合資格人士(或代該合資格人士)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而賺取服務報酬(包括附帶權益),合資格僱員獲累算的附帶權益應由合資格人士所收取(或累算歸予該人士)的附帶權益所支付。
 
  政府一直與業界保持聯繫和聽取其意見。稅務局正就所擬備的釋義及執行指引諮詢業界,並會仔細研究其反饋,考慮如何利便業界受惠於有關稅務寬減。
 
(三)香港是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截至二○二一年年底,香港的資產及財富管理業務總值達35.5萬億港元,當中百分之六十五的資金來自非香港投資者。截至二○二二年年底,香港的私募基金管理的資本額超過2,083億美元,位列亞洲第二。除了提供有利的稅務環境外,政府一直積極推動各方面的措施,進一步提升資產及財富管理業(包括私募基金業)的競爭力。
 
  具體而言,政府提供多元化的基金結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制度自二○一八年七月起實施,容許基金以公司形式成立,可靈活發行和註銷股份,方便投資者認購和贖回基金。截至二○二三年一月底,已有近120家OFC在港成立。政府在二○二○年八月引入有限合夥基金(LPF)制度,吸引私人投資基金以有限責任合夥的形式在香港成立和營運。截至二○二三年一月底,已有超過580個LPF在港註冊。政府亦在二○二一年十一月引入外地基金遷冊來港機制,吸引外地基金遷移註冊及營運地點到香港。
 
  就推動家族辦公室業務方面,政府於二○二二年十二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建議為合資格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提供稅務寬免,以吸引更多家族辦公室來港落戶及營運,將資金引入香港的創投資本市場,帶動金融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
 
  此外,政府與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在二○二二年九月聯合發布《關於支持前海深港風投創投聯動發展的十八條措施》,為香港私募基金業界提供便利及優惠政策,推動深港在風險及創業投資領域聯動發展。政府會與前海共同探索更多金融發展機遇,發揮兩地在大灣區的「雙引擎」功能。
 
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