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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管理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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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於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頒下判決,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基金)是以受託人身分持有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而非以無條件餽贈形式接收有關遺產;基金的董事會及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利益的守護者)須就執行龔女士於二○○二年所訂立的遺囑制訂計劃,並在商討後擬備計劃及提交高等法院作批核。此外,律政司司長於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回覆本會議員提出的質詢時表示,律政司已於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涉及其所建議管理計劃的恰當性及條文細節等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請,以尋求法庭的裁決或指示,而法庭已排期於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進行指示聆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相關法律程序的進展為何,以及有關的指示聆訊是否已經完成;如是,法庭就該筆遺產的用途所作之指示為何,以及律政司及有關政府部門何時會按照法庭的指示,就該筆理應用作慈善用途的遺產作出恰當處理,以免浪費資源?

答覆:

主席︰

  有關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事宜,律政司一直積極跟進終審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詞中就該遺產管理計劃設定的藍圖及其後相關的法庭程序、裁決及指示,而有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就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法庭在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的聆訊中作出程序指示,主要為與訟各方就爭議定下進一步提交有關證據的時間表,之後與訟各方按時間表推進有關法律程序。法庭已於二○二二年七月就遺產受託人相關事宜進行首階段聆訊,並於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頒下判詞(HCMP 853/2012: [2022] HKCFI 3255),就遺產管理計劃的關鍵問題作出初步判決,包括就華懋慈善基金(基金)出任遺產受託人施加兩項條件:

  (1)基金必須符合「財政穩健」(Solvency Condition);及
  (2)基金必須符合「合適和恰當」的準則(Fit and Proper Condition)。

  法庭並駁回基金要求邀請國務院總理及聯合國秘書長加入管理機構的申請,理由是他們不屬本港司法管轄權之內,故邀請他們加入管理機構並不合宜,也不適當。

  此外,法庭認為在處理遺產管理方案的具體詳情前(包括管理機構的組成及架構),必須先判定基金是否適合出任遺產受託人。其後法庭於二○二二年十一月就決定基金是否適合成為遺產受託人進行指示聆訊,與訟各方須根據法庭指示就上述兩項條件提交所需文件及證據。法庭亦已定於(1)二○二三年七月就基金是否符合「財政穩健」條件及(2) 二○二三年十二月及二○二四年二月就基金是否符合「合適和恰當」準則的條件兩項爭議分別進行正式審訊。

  由於有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我們現時不適宜公開討論進一步細節或作出評論。待法庭判定基金是否符合出任遺產受託人的條件後,律政司會繼續處理遺產管理方案的具體詳情。

  有關遺產現時由臨時遺產管理人按照法庭的命令管理,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善保存,直至有關遺囑管理計劃獲法庭批准為止,任何未獲授權的人士均不可擅自動用遺產內的財產。根據臨時遺產管理人提供的資料,在二○一八至二○二二年期間,華懋集團每年均向不同的慈善機構及其他單位捐款作慈善用途,總額約為港幣5 551萬元。

  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會繼續積極跟進已展開的法律程序,協助法庭早日核准管理計劃,以便利受託人按管理計劃及龔如心女士的遺願,妥善利用該筆遺產作慈善用途。
 
2023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