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推動金融投資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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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惟宏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書面答覆:
 
問題:
 
  目前,主板《上市規則》第37章下的債務證券、特殊目的收購公司股份(SPAC股份),以及將會受發牌制度規管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交易活動,均有「僅限於專業投資者」的規定。有意見認為,有關規定不但減少零售投資者的選擇,亦限制金融中介機構的業務範圍,窒礙金融服務業的全面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推動金融零售投資市場的發展,是否知悉,監管機構會否逐步放寬對上述債務證券和SPAC股份僅限於專業投資者的規定,以增加市場流通量;若會,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金融界人士屢次反映,監管機構應重新檢視「專業投資者」的定義,並認為除了考慮投資者的淨資產總額外,亦可考慮以專業投資知識和經驗來釐定專業投資者的資格,政府是否知悉,監管機構重新檢視有關定義的進展,以及有否落實時間表;及
 
(三)除了加強投資者教育外,政府有何措施提升零售投資者在債務證券、SPAC股份和虛擬資產交易的參與度?
 
答覆:
 
主席: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專業投資者包括擁有不少於800萬元投資組合的個人、法團和合夥;及總資產不少於4,000萬元的法團、合夥和信託法團。專業投資者制度為保障投資者發揮了重要作用。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三)由財政司司長領導的香港債券市場發展督導委員會已檢視香港債券市場的情況並於二○二二年八月發表報告,提出了包括促進散戶投資者參與在內的多項建議。我們將逐步落實這些建議,例如研究優化發債章程規定,在妥善保障投資者的前提下,便利散戶投資者參與債券市場。
 
  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而言,由於SPAC在併購有實質業務的公司前為沒有業務的現金公司,證券價格或較易受投機炒賣和傳言影響。在進行併購交易前只容許專業投資者買賣,是考慮到專業投資者更能評估和管理SPAC的相關風險。併購交易後的繼承公司已有實質業務,股份可由零售投資者按其投資選擇買賣。此舉適當保障投資者,在公眾諮詢獲得廣泛支持。
 
  立法會於二○二二年十二月通過《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引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發牌制度將於二○二三年六月生效。我們一直密切關注虛擬資產領域的最新發展,並會以開放態度考慮有關情況,包括就「專業投資者」規定的不同意見。證監會現正擬備發牌制度的詳細監管規定,計劃於二○二三年第一季進行公眾諮詢,證監會會考慮業界及公眾的回應及意見。
 
(二)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訂明中介人應進行合適性評估及風險披露等程序,以確保向客戶所作出的建議或招攬是合理的。此要求適用於個人及法團專業投資者,符合企業架構、投資程序及監控措施和專業投資管理要求的法團專業投資者可獲豁免。
 
  有關規定是投資者保障的基石,豁免規定不能單建基於任何特定的個人或代理人的財富、知識和經驗,亦需要考慮其企業架構和管治、投資程序及監控措施等,以確保投資者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及管理其投資組合的風險。
 
  證監會在二○一八至二○二○年間檢討了《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並於二○二○年七月將檢討結果提交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證監會認為現有的專業投資者定義可適當反映投資者的虧損承受能力,與其他主要經濟體(例如美國、英國、新加坡和澳洲)的標準相若。
 
  目前,合適性評估及風險披露的過程已考慮投資者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例如向經驗豐富的投資者作產品解說時只需扼要說明。監管機構正和業界商討如何簡化有關評估及合規流程,使其以風險爲本並切合專業客戶和超高淨值客戶的情況。
 
  政府及監管機構致力加強及保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完整性及穩健性,並在監管方面取得平衡,以達致適當的投資者保障、健全的商業準則、市場信心以及能夠推動市場發展的監管環境。



2023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