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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對Westpac Banking Corporation香港分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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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一)完成對Westpac Banking Corporation香港分行(WBCHK)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WBCHK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4,0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二)是根據金管局對WBCHK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調查結果而作出。調查發現的管控問題涉及WBCHK在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沒有及時完成就某些客戶進行的定期覆核。在該期間WBCHK亦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程序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為客戶進行定期覆核的責任。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1.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2. 需要向WBCHK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3. WBCHK已經採取補救措施;及
  4. WBCHK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並在金管局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及時完成對客戶進行定期覆核是銀行建立有效打擊洗錢及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銀行須持續了解最新的風險情況,配置足夠資源以偵測和防止帳戶被濫用,從而協助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生態系統的各持份者,共同應對不斷出現的風險及維持香港銀行體系的穩健。銀行可參考金管局所發出的相關指引,以確保其管控系統維持有效並以風險為本的原則操作。」
 
註一:於二○一八年三月一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簡稱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註二: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 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認可機構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2023年1月3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