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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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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日前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二十四個月。

  有關命令涉及屯門井財街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85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一直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先後四次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六萬元。然而,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於去年年中再次向他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八月十九日被定罪,並於本月六日被判監兩個月,緩刑二十四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十九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3年1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