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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二○二三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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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十六日)在二○二三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全文(中文譯本):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機構人員、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維護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包括司法體系)是「一國兩制」原則最重要的特徵之一。

  《基本法》第五條訂明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至於之後的路向,習近平主席於二○二二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發表的講話中作出了清晰的回答,「這樣的好制度,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必須長期堅持」。

  最值得注意的是,習主席在講話中兩次提及普通法。在第一次時,他說在過去二十五年裏,「包括普通法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得到保持和發展……」。在第二次時,他說「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

  為彰顯其在這方面的決心,中央政府將重要的使命交予香港,我們只有在保持普通法制度以及維繫法治的前提下,才可達成這使命。首先,在國家「十四五」規劃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中央政府將香港定位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再者,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即將在香港設立。

  《基本法》第八條和第十八條均明確保障普通法在香港得以保留。第八十二條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第九十二條則規定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這些條文有助保持香港普通法與國際接軌。

  司法獨立是香港普通法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司法機構獨立的審判權,包括終審權,受到《基本法》保障,包括總則第二條和第十九條,以及第四章第四節下的多項條文,特別是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值得留意的是,習主席在他的「七一」講話中亦認可「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普通法制度在香港得以保留並將繼續保持,這是建基於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的憲制秩序。正如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在劉港榕 對 入境事務處處長(1999)2 HKCFAR 300一案的終審法院判決中指出,「這種普通法制度與屬中國憲法這個較大的框架內的一項全國性法律的結合,乃是……『一國兩制』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第344頁)。

  因此,兩種制度之間必然存在聯繫,其中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解釋法律(包括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的權力。《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亦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人大常委會在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以及第四十七條作出了解釋(人大解釋)。有人認為,人大解釋擴大了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的權力,損害了司法機構獨立的審判權,甚至令行政長官及國安委凌駕於法律之上。這些完全是錯誤的無稽之談。人大解釋——顧名思義是釐清有關條文的原意和目的,而並非賦予任何人新的權力。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時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除該條文訂明的兩項特定問題以外,這一要求並不適用於其他情況。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將作為一份不可推翻的證據,對法院具有約束力。行政長官並不行使任何審判權。《基本法》第十九條亦有類似的規定,即法院應就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文件。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國安委由擔任主席的行政長官及其他成員組成,並有權就保障國家安全作出決定,包括制定政策和推進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建設。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向國安委提供意見。雖然國安委所作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它必須在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與職能範圍內行動。這項條文並未賦予國安委任何審判的權力或職能。

  人大常委會所解釋的《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完全符合既有的普通法原則,即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應由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構作出最終決定。早在一九一六年,帕克勳爵(Lord Parker of Waddington)在樞密院就The Zamora [1916] 2 AC 77(第107頁)一案的判決書中作出以下具權威性的表述:「那些負責國家安全的機構或人士應當作為決定何為國家安全的唯一裁判者。很明顯,這類問題不需要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交由公眾討論」。在另一宗一九八五年的上議院經典案件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Unions and others v Minister for Civil Services [1985] 1 AC 374(第412頁)的判決書中,迪普洛克勳爵(Lord Diplock)指出「國家安全是行政機關的職責;……依常理可知,應該採取何種行動來保障該等利益必須是由為此負責的機構,而並非由法院作出最終決定。這是一個不可循司法途徑解決的問題的最佳例證。司法程序完全不適宜處理它所涉及的種種問題。」

  作為特區行政機關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僅嚴格遵守《基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要求,不干涉司法機構,還積極採取行動維護司法機構。於二○二二年七月五日,即在我上任律政司司長五日後,我在一份關於一宗懷疑針對司法機構職員的恐嚇案件的新聞公報中指出,「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絕不姑息任何恐嚇或暴力的……藐視法庭行為。任何人作出此等行徑,特區政府必定會嚴肅跟進……維護法庭的尊嚴、保障司法工作妥善執行以及社會安寧。」近期,政府亦發表新聞公報強烈反對個別外國政府就一宗欺詐案件的判決和量刑所作出的不實指控。

  另一個例子是,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利益以及司法公正的守護者,對違反禁止針對法官及其家人起底行為的禁制令的人士,提起藐視法庭的訴訟程序。在一份最近的判決中(律政司司長 訴 陳寶康 [2022] HKCFI 1468),被告人電話滋擾一名司法機構人員及其妻子,被判處十四日監禁,緩刑十二個月。

  我想藉此機會鄭重承諾,政府將會竭盡所能維護司法機構,令其得以獨立行使憲制權力、履行憲制責任,不受任何干涉。

  如果有人問何為香港普通法制度最獨特的優勢,我會回答是其堅韌性。擁有超越百年的傳統,普通法制度經歷了時間的考驗。我們卓越的實力會向抱有懷疑或感到悲觀的人證明他們是何等錯誤。

  當然,我們沒有驕傲自滿的餘地。關鍵的是要保持和增強民眾對於法律制度和司法體系的信任和信心。面對不時散布的虛假和具誤導性的資訊,教導公眾有關我們制度的基本和正確的知識變得尤為重要。在我們堅守制度核心價值(例如司法獨立的重要性)的同時,我們亦必須能回應社會的需要與改變,尤其是要確保民眾能夠循可負擔及有效率的途徑尋求公義。而推廣法治教育以及拓展尋求公義的途徑正正是律政司未來一年將要推行的諸多工作計劃的首要目標。

  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堅韌性主要建基於為這個制度作出貢獻的所有人士——無論是法官、大律師、律師或是政府律師——大家對於法治堅定不移的信念。撇開角色上的差異,我們應該團結一致,竭力贏取民眾的尊重、信任和信心。各位香港市民、各位同胞、各位國際友人,法治的維繫無法由法官和法律專業人士獨力承擔。如果您確實關心和愛惜香港(這點我毫不懷疑),希望您可以給予我們您的支持與理解。

  我們剛在兩周前慶祝了新一年的來臨,亦即將迎來中國農曆新年兔年。我在此祝願您及您的家人新年快樂、身體健康!
 
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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