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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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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十二月三十日)晚上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

記者:特首,你好,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就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有關判斷涉及國家安全行為的問題時,其實是由誰去判斷,是法院、你,還是國安委?判斷這些行為之前,是否可以司法覆核?會否引起外界擔心,國安委隨時可以介入一個刑事審訊,譬如說被告能否獲釋、海外法官將來是否可以參與國家安全的案件,這些都可能會引起所謂國安委的釋法問題?第二,你剛才提及會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本地規例,此修例是否只是針對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還是可能其他本地律師都會有一個審查機制?政府整體立場上,對於海外律師的制度,是否仍然歡迎他們參與其他刑事或民事案件?謝謝。
 
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其條文清晰說明有關認證問題,是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當然決定權是在行政長官,但行政長官作出這個決定時,會充分考慮所有因素,特別是行政長官掌握的事實和資料,從而去判斷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資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這是行政長官的決定,而這個決定權力,其實在《香港國安法》頒令實施時已經在條文中清晰說明,所以這次釋法沒有增加任何行政長官的權力。
 
  國安委的權力亦清楚在國安法第十四條中說明,而國安委作出的決定,剛才所說,在釋法中說得很清楚,其作出的決定有法律效力,但國安委作出任何決定,當然會充分考慮法律條文中,包括《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本地法律所涵蓋的範圍,所以其決定亦必然會符合法律原則。另外,剛才你說國安委有關釋法的權力是不正確的,國安委沒有釋法權力,釋法權力只在於人大常委會,剛才我亦說得很清楚,是根據《憲法》、《香港國安法》,對《香港國安法》作出釋法,所以國安委是沒有釋法權。
 
  另外,我們所提及,這次要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針對的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及的範圍很窄,而香港絕大部分案件都不是與國家安全有關,因為自從《香港國安法》頒令實施後,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執行方面是有成績的,香港社會已經回復穩定。有關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我們看到很多都是在二○一九年所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和行為而引伸出來的案件,所以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是屬於整體罪案的小部分,我亦相信我們繼續有效落實《香港國安法》,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應該會減少。而海外律師參與其他案件,即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我們是無任歡迎的,因為事實上,過往海外律師只需要取得「專案認許」,便可以參與一般的刑事案件,甚至是其他案件,我們所說的只是針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
 
  另外,這次釋法提出甚麼行為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認證問題,國安委有職責去判斷和決定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而作出怎樣的判斷和決定,都要按着該事件,決定的細節未必一樣,因此在非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無論將來的法律修訂是甚麼,都不影響海外律師在其獲得法庭批准的「專案認許」下,參與非國家安全行為罪行的案件。我們要明白這次針對的是一個指定範圍,我們完全歡迎海外律師在符合要求,而又獲得法庭批准其「專案認許」的情況下,參與香港的法律工作。

記者:行政長官你好。回歸25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涉及居港權、政制改革、特首任期等問題。人大釋法可以說已經成為香港回歸後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你認為全國人大本次釋法如何能更好地釐清《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去確保國安法在香港得到完整、準確的落實呢?謝謝。
 
行政長官:首先,在《香港國安法》頒令實施後,大家都看到整體上香港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已受到控制,香港社會大致回復平穩、安全,市民可以進行日常、正常的社交活動、日常的生活等。所以,就實踐《香港國安法》的成績來說,我覺得香港整體達到預期的成績。
 
  但是,國安法頒令實施後,在實踐的過程中出現一些新問題,或許對有關條文的解釋,社會可能有不同意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作出解釋的重要意義是甚麼呢?第一,因為它是我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對於解釋法律的權力屬於最高權威,而且具有約束力,可以一錘定音,不需要在社會中作任何爭議。第二,可以看到今次釋法是在指定範圍針對性地處理某個原則,亦不是針對個別個案而釋法。這個原則的確釐清了特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所以,對於整個特區,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清晰地讓我們知道在有關方面,我們真真正正應該如何履行我們的責任。
 
  而且,今次釋法亦明確說明香港特區國安委的責任和職權。所以,正如我剛才所說,我會積極履行香港國安委在(《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需要履行的職責。這包括我們會積極地針對並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推動這方面的工作。而今次釋法正正令我們在面對新問題時,原則性地給予清晰的內容和路徑,讓我們朝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全力實施《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有助整個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所以,我覺得今次釋法有重大意義。而且,我強調今次釋法完全體現香港法律制度中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以及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及終審權,令法律制度裏各自履行職責的法治原則都得以充分體現,所以是非常正面的。

記者:你好,特首。今次釋法有兩條,包括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就是由特首發出證明書,以及第十四條,國安委由特首擔任主席。兩條其實都是由特首掌握最終決定權,請問你決定的準則是甚麼?會否擔心你所掌握的事實和資料不準確,令你的決定有誤差?你每次決定會否首先向中央尋求意見?另外,有議員說可能釋法會出現後遺症,令外界擔心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影響。你預計會不會出現後遺症?你覺得法律界會否有反彈?

行政長官:第一,《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提及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權力,在《香港國安法》頒令實施時已經存在,並不是因為釋法有任何改變。第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不同成員,包括有三位司長、保安局局長、三位處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亦有由中央委派的國安顧問列席。所以國安委是由行政長官做主席,但國安委所作的決定是國安委的整體決定,並不是一個人的決定,所以國安委的決定是屬於國安委整個委員會的。當然行政長官作為主席要舉行會議、推動討論,以及最終主持委員會在討論中的一些議程以及討論方式。但是我必須強調,國安委是一個委員會,而國安委的決定是屬於委員會的決定。所以在作出任何決定時都一定充分考慮所有在委員會中掌握的資料和實際情況,而最後作出判斷和決定。
 
  第二,在我們處理《香港國安法》的事情中,其實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是信任特區,所以經過《香港國安法》授權特區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一些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這個授權之下會根據着法律原則以及所掌握的證據作出決定。
 
  我剛才都說過,今次釋法是充分體現了我們的法治原則,充分體現在不同方面,在香港的法律體制內,各自執行權的司法精神、法治精神,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釋法權,而香港法院是按照《基本法》,亦按照《香港國安法》行使其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正正體現整個香港法律制度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方面履行的法治原則。這次釋法充分讓所有人看到依法治國和香港特區依法行事的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對於香港整體的法治制度和法治原則有正面作用,亦有正面意義。所以我覺得這次釋法,只會更加讓市民或國際人士了解在《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當中,我們是如何慎重且重視法治原則,以及堅持維護被告人的權利,包括他有公平審訊、包括他在法律上應該享有依法的權利和自由。
 
  你看到這次釋法的範圍很有指定性和針對性,是制定原則,不是處理案件,這充分體現了在整個國家安全執法的過程是重視法治原則,所以我會覺得是一個正面作用,而且我相信法律界更重視我們在執行任何的責任或職責時依法行事,這次正是依法行事的清晰和全面的表現。
 
(請同時參閱答問內容英文部分。)
 
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0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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