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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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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十二月三十日)晚上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
 
  我於十一月二十八日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提出的要求,向中央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我表示歡迎及感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說明了以下幾點:
 
  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根據第十四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又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第二,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第三,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這些工作包括:
 
  第一,香港國安委就「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


  第二,香港國安委會積極履行《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職責,包括:(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第三,特區政府會評估風險,積極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條文的修訂工作,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保障。
 
  第四,特區政府會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憲制責任和《香港國安法》第七條的規定,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並按照《香港國安法》實施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明確了相關條文的法律含義,確立原則,確保特區各機關更準確履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相關職責,對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
 
  釋法體現了法治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按《憲法》和《香港國安法》對法律的解釋權有最高權威性及約束力,而香港特區法院按《基本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終審權。這個憲制安排充分體現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與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在特區法律制度中各自履行其職能的法治原則。
 
  釋法亦清晰展示《香港國安法》與特區現行普通法制度的銜接和兼容。
 
  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香港特區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決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堅決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3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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