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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解釋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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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十二月三十日)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有關條文作出解釋,發表以下聲明:

  我於十一月二十八日,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提出的要求,向中央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我表示歡迎及感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說明了以下幾點: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根據第十四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二)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明確了相關條文的法律含義,確立原則,對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
 
  香港特區政府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0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