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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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精簡法定程序,包括授權政府同步進行不同程序、縮短法定時間、省卻重覆或性質相近的程序、改善一些不一致或不清晰的安排,希望「生地」變成「熟地」可以縮短時間,加快土地供應,回應社會對房屋及經濟發展的需求。

  今年三月,我們曾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有關精簡發展程序的主要方向,亦在其後舉辦了多場諮詢會,收集不同持份者的意見,當中包括法定機構、業界代表、專業團體、智庫和環保團體。我們樂見大部分持份者同意修例的大方向,亦反映了社會對於提高發展土地效率的共識。我們也聽取了持份者就建議措施提出的意見,並就若干他們關注的事項在草擬法律條文時作出相應修訂。

  《條例草案》的法例修訂主要包括六條法例,分別是《城市規劃條例》、《收回土地條例》、《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鐵路條例》,以及《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正如我們之前所說,我們預計在建議實施後,新發展區以外、規模相對較小的項目,把「生地」變成「熟地」的時間可由現時最少六年縮短至大約四年,而規模較大的複雜項目(如新發展區)則由大約13年縮短至約七年。當中我們的建議有效壓縮發展時間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 訂明政府可在法定規劃程序進行期間,同步處理收地的反對意見,並在緊隨城規(城市規劃)程序完成後,呈交收地建議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
  • 訂明政府在獲得行會(行政會議)批准收地後,可盡快完成安置補償個案的處理,並開始發放安置補償,而無須等待有關工程獲批撥款,以回應受影響人士及早獲得安置補償的訴求,並可令收地及清拆的程序提早約18個月完成;以及
  • 訂明無須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完成擬備分區計劃大綱圖,亦可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就建議的填海計劃展開刊憲、處理反對意見等程序,令填海工程可提早最少九個月開展。此建議是考慮到填海工程本身須按《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進行法定程序,並在啓動這程序前,已經進行詳細的規劃及工程研究,提供充足理據,證明填海的需要、規模、大體土地用途建議及可行性。

  剛才提到有關無須等待工程獲批撥款便開始發放安置補償的修訂,我們聽到有關注表示這可能會削弱立法會的監察功能。首先,收地補償所需的款項,有現行機制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整體撥款每年經由立法會審批。我深信如議員對個別收地項目有意見,都會在審議撥款階段時提出;另外,我們一般在申請工程撥款之前,土地用途的規劃或發展及工程計劃本身,往往在較早階段已在事務委員會及有關法定規劃程序討論,因此,到申請工程撥款的階段,有關計劃通常已獲得一定支持。事實上,過往在這階段我們留意到議員關心的問題已不是進不進行這個發展,而是配套是否做好,特別是受影響人士的安置補償,而今次修訂正正回應了議員的關注和受影響人士希望早日安置的訴求。
  
  我們果斷改革相關條例的同時,亦致力保持發展程序的專業質素及適度的公眾參與。例如,經修訂後的城規(城市規劃)程序仍保留兩個月邀請公眾就法定圖則的修訂項目提交申述,以及讓申述人出席實體公聽會的程序,申述人有足夠機會以書面及口頭方式直接表達意見,這亦是我們在諮詢持份者後作出了調整的建議。另外,現時在《收回土地條例》下,沒有一個法定機制處理反對收地意見,我們今次引入了接收反對意見的法定機制,更好保障受收地影響的業權人及土地使用者提出意見的機會。
  
  這些例子顯示我們在擬議今次精簡發展程序的同時,力求取得平衡,確保市民的意見得到適當的考慮。
  
  土地是社會發展及建設宜居城市的重要基礎。社會各界對政府加快土地供應,應對房屋及經濟發展所需,期望甚殷。我們必定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盡早獲得通過,令修訂可及早實施,使土地發展真正能做到提速提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