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首宗「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違反相關規定被定罪個案
************************
  一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的業主,因要求其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以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該租客,分別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條例》)IVA部第120AAZM條及120AAZN條,今日(十二月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就有關水電費的六宗罪行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的一宗罪行,有關業主被判處罰款共6,600元。這是《條例》自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以來,首宗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個案。

  二○二二年五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提供相關資料而違反規定。估價署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反《條例》的規管租賃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條例》第120AAZM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付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包括水電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必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以及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繳費單的款額。若沒有履行有關責任,即屬違法。該業主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

  此外,根據《條例》第120AAZN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收到租客繳付的租金款額後的七日內,給予該租客收據。該收據須列明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的及繳付日期。業主如沒有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第1級罰款(2,000元)。

  估價署發言人希望此首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估價署發言人亦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包括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enquiries@rvd.gov.hk)、傳真(2116 4920)、郵寄或親臨估價署辦公室(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

  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一直以跨部門及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此外,估價署已在今年十一月開始新一輪推廣及宣傳,讓業主和租客更能理解《條例》下的責任和權益。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上述電話熱線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內的相關資訊。
 
2022年12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