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遏止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資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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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世榮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及媒體發現,《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宣揚「港獨」的資訊依然充斥市面及網絡。例如,公共圖書館的館藏內有「港獨」書籍、網上平台有刊載「港獨」的電子書,甚至網上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出現聲稱「香港國歌」的「港獨」歌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如何主導檢視公共圖書館的館藏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的工作(包括對於曾經出版「港獨」書籍的作者或出版商,如何加強審視他們出版的書籍的內容),以及預計需時多久才可確保所有館藏不含「港獨」書籍;

(二)政府有否研究,如何規管網上平台(例如Google電子書平台),以防止其售賣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書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定期運用科技檢視網上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把不實資訊(包括涉及國家主權的不實資訊)通知有關營辦商,並要求移除;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整體由亂變治,但香港仍面對不少國家安全風險,包括危害國家及香港安全的勢力繼續以「軟對抗」手法宣揚反中央和特區政府信息。

  與此同時,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九條,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對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考慮到以上因素,並經過諮詢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後,現就李議員的提問回覆如下:
 
(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為配合《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轄下的香港公共圖書館已重新檢視和更新購置圖書館資料及接受書刊捐獻的程序和指引,將維護國家安全列為其中一項考慮因素,確保供市民大眾免費借閱的圖書館館藏符合香港法律。

  除小心揀選圖書館資料入藏外,香港公共圖書館亦主動檢視其館藏資料,現時已完成初步檢視,包括曾涉嫌出版「港獨」書籍的作者或出版商的出版物,以確保不利國家安全的資料不會被納入館藏。而當發現有館藏資料涉嫌內容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或其他法律,會即時下架,並只會在詳細檢視後確保內容沒有違反有關法律後,才會將相關資料重新上架。

  香港公共圖書館會持續覆檢館藏資料,確保館藏不會含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資料。

(二)及(三)就網上的違法資訊(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資訊)的執法工作方面,我必須強調,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原則上均適用於網絡世界。任何人或組織在互聯網發布資訊,都必須符合《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本地法律的相關規定。

  特別就透過互聯網售賣危害國家安全的書籍或散播不實資訊以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或組織,現有法律框架已經有條文可處理,包括:

(i)《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有關條文訂明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刊印、發布、出售、分發或複製煽動刊物等,意圖引起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引起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等,即屬犯罪;

(ii)《香港國安法》第三章所規定的罪行: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禁止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他人實施第二十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罪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而第二十七條亦禁止宣揚恐怖主義和煽動實施恐怖活動。而《香港國安法》具有域外效力,無論違反該法的人身處何方,特區政府皆會依法處理。
 
  為防止及偵破罪行,警方會進行「網上巡邏」,追究涉及違法活動的人士或組織的刑事責任。事實上,執法部門成功就多宗涉及發表(包括於網上發表)煽動性質的資訊或書籍的案件採取執法行動。

  如有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會導致該等罪行發生,則警方更可根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4,經保安局局長批准,要求服務商就有關電子信息作出禁制行動,包括將信息從平台移除,或限制任何人士透過該平台連接該信息。

  另一方面,作為創新科技發展的促成者和推廣者,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創科及工業局)及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與各互聯網搜尋器服務供應商一直保持聯繫。就近日有互聯網搜尋器在檢索有關「香港」及「國歌」的關鍵詞時,一首與二○一九年「黑暴」和「港獨」示威有密切關連的歌曲出現在部分搜尋結果的前置位置,創科及工業局及資科辦已就有關情況向相關互聯網搜尋器服務供應商提出嚴正交涉,要求該服務供應商正視情況並嚴肅跟進,同時亦以書面要求該服務供應商將正確資訊在搜尋結果置頂。該服務供應商表示會作出跟進。當局會密切留意事態的發展。

  最後我希望指出,不實信息對社會遺害極深,必須有效處理。自二○一九年「黑暴」起,社會出現很多假信息,肆意抹黑政府,亦鼓吹暴力,分化社會。特區政府待處理虛假信息的顧問研究結果編定後,會參考相關內容,考慮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做法、經驗以及他們所面對的困難和爭議,並按照本地的實際情況,研究下一步的工作。保安局會全力支持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推展有關工作。

  雖然目前暫未訂立假新聞法,但除上述提到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和《香港國安法》外,現有法律框架下已經有若干條文可處理散播不當資訊,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的刑事恐嚇、《盜竊罪條例》第23條的勒索、第16A條的欺詐罪及第17條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等。

  特區政府各政策局和部門會繼續全方位應對不實資訊,遏止危害國家安全的不實資訊散播,防止市民被別有用心的人士或組織的不實資訊鼓動或煽惑。

  多謝主席。



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